普通法刑事證實標準的理解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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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普通法國家的刑事訴訟證實標準表述是“毫無公道懷疑”(也有的表述為“確信”),香港刑事訴訟在各類犯罪罪名、犯罪情節的證實要求上也是如此。這種刑事訴訟證實標準反映了人們熟悉客觀存在的主觀性,誇大了主觀熟悉的事實與客觀的真實之間的差距,具有一定的公道性,但也有不足,它否認了認知結果的客觀性。相反地,我國刑事訴訟的證實要求則片面誇大客觀真實,忽視了熟悉的主觀性,也是不正確的。因此,我國的刑事證實要求可以鑑戒普通法的一些公道做法,建立較為的刑事訴訟證實標準。即使人民法院在現行的證實制度下,也可以採取一些具體改善措施。

  普通法中,刑事訴訟證實設定了比較高的標準,其要求比民事訴訟更為嚴格,由於刑事判決的錯誤會導致比民事判決錯誤更為嚴重的後果,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可能讓無辜的人失往自由甚至生命。為此,比較嚴格的刑事訴訟證實標準旨在側重保護無辜者,從而反映了這樣至關重要的價值取向:刑事審判必須防止無罪的人被錯誤定罪,即使有可能讓有罪的.人逃出法網也在所不惜。至於刑事訴訟證實標準在刑事證據規則具體運用過程中的意義,可以說,它是所有證據規則的基本核心,哪些證據可以採納,哪些應該排除,證據具有什麼樣的證實力,直至可不可以定罪,都是以證實標準為標準,以證實標準來衡量判決的正確與否。所以,瞭解普通法的刑事證據制度,要先從證實標準開始。

  一、普通法刑事訴訟證實標準的經典表述

  在普通法的刑事訴訟中,法官必須指導陪審團採用合適的證實標準,並說明該標準的具體要求,及要達到什麼樣的證實程度。假如不作出這樣的指引(direction),只此一點,判決被以為存在“致命的錯誤”。在這些指引中,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刑事訴訟證實標準的表述方式:一是“毫無公道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