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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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
我國新刑法第三條規則:“法律明文規則為立功行為的,按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則為立功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從而第一次以法定化的方式將罪刑法定準繩確立為我國刑法的根本準繩之一。但是,罪刑法定不是一條簡單的法律標語,它的法定化,並不等於罪刑法定準繩的理想化。我們必需在適用刑法的過程中,精確把握罪刑法定準繩的思想根底和根本內容,使罪刑法定準繩在我國得到真正、徹底的完成。

我國罪刑法定準繩的思想根底罪刑法定準繩是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為反對封建社會的罪刑擅斷而提出的,是資產階級反動的產物。三權分立論和心理強迫學說是其思想根底和理論依據的沿革。隨著罪刑法定準繩思想的開展和完善,西方學者如今普通以為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是罪刑法定準繩的思想根底。我國是以民主集中制為根底、實行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的社會主義國度,並不實行所謂的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同時我國刑法從基本上否認了費爾巴哈將一切社會成員作為威嚇物件的所謂心理強迫說。因而,三權分立論和心理強迫說沒有也不可能成為我國罪刑法定準繩的.思想根底。那麼我國罪刑法定準繩的思想根底是什麼呢?我國學者對此存有不同見地:一種觀念以為,我國刑法之所以實行罪刑法定準繩,“歸根到底是由我國刑法的性質決議的”,“不只是市場經濟開展的必然請求,而且是方式法制建立的題中應有之義。”一種觀念以為,我國罪刑法定準繩是由“刑法與民主的關係、刑法與自在的關係、刑法與次序的關係決議的。”“為了完成人民意志、保證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必需實行罪刑法定準繩。”我們以為我國罪刑法定準繩的思想根底可歸結為以下兩點:

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我國是堅持馬列主義為指導的新型社會主義國度,馬列主義根本原理指導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刑法作為調整人類社會最低道德規範和倫理道德請求的一種行為標準,內在地以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為指導,構建本人的根本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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