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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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的構想
內容摘要:本論文共分四大部分,對無罪推定原則進行了探討。前兩部分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涵與價值分析,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進行了深進地分析,從而使我們對無罪推定原則有一個全面的熟悉。第三部分為無罪推定原則的歷史發展,第四部分為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適用,主要分析了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立法現狀,以及我國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的構想。關鍵詞:無罪推定原則;價值;適用;構想
自十六世紀以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不斷得到發展。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擊封建獨裁制度,提出***、自由、同等的口號,宣傳從人性論出發,使法律脫離神權與宗教,直至本日,人權觀念日益發展。刑事訴訟***化、科學化已成為當今世界的潮流,如刑事訴訟價值的目標已由最初的懲罰、控制、預防犯罪轉向了人權的保障與維護。無罪推定原則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所奉行,並且是國際性法律檔案確認的刑事訴訟原則,因而成為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但在我國,訴訟法學界和***分對於該原則在熟悉上存在很大分歧,在接受無罪推定原則上一直爭議不斷。1996年實施的刑事訴訟法雖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中的某些因素,但目前還不能以為無罪推定原則已經在中國確立和貫徹,中國該如何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是很值得探討的題目。本論文主要從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涵、價值、歷史發展及其在我國的適用四個方面來加以論述。一、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涵無罪推定的基本內涵是確定的,它在不同的國家和法系沒有明顯實質的區別,只有理解程度的側重點的差異。綜合起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涵應包括三個方面:
(一)法院在判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應推定其無罪。它要求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視為訴訟主體,在訴訟中與原告人的訴訟地位是同等的.,並在訴訟中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其內容包括:一是無論任何人,即使是現行犯,在未經法院依法審判確認有罪之前,其身份只是“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人犯”、“罪犯”,要把他作為無罪的公民一樣看待;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獲得一系列旨在對抗國家追訴權的訴訟特權和程式保障,以使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自然的氣力不平衡狀態得到彌補和矯正①。審判機關有義務為被告人實現自己的訴訟權利提供一切必要的條件。這些特權保障主要包括將指控罪狀通知本人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最後陳述的權利、傳喚證人詢問證人的權利、上訴的權利等②。
(二)明確舉證責任承擔,即由控訴被告人犯罪的機關或職員承擔證實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實之責任。其內容包括:一是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並禁止其採用刑訊逼供等嚴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西方學者以為無罪推定的效果之一是“舉證責任在起訴人一方,他必須反駁無罪推定被告人……被告人沒有為自己申辯無罪的責任③。”前蘇聯學者也以為,無罪推定的第二個效果是“把被告人從駁回起訴的證實義務中解放出來,證實起訟的義務,起訴方承擔,換言之,證實有罪之義務在於起訴者身上,而不在被告人身上④。”因此,在資本主義社會,英美法系實行當事人主義,原則上由控訴方承擔證實責任;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大都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起訴,檢察官應當證實自己的指控。前蘇聯原刑事證據制度中證實責任也同樣規定由司法機關擔負。二是履行證實責任的控訴一方的證實必須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或者達到“沒有公道疑點”的最高程度來推翻原來的無罪推定;否則,控訴一方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法庭就應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出發,就應認定被告人無罪。“疑罪從無”即案件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是無罪推定的應有之義。現代社會中每一個公民的訴訟權利都無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司法機關承擔著將之實現的各項責任。指控某人必須以充分的證實為基礎,這也是保護公民權利的需要,是刑事訴訟發展客觀規律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體現。三是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卻沒有證實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不由於被告人不能或沒有證實自己無罪而認定其有罪。人類社會中幾千年來訴訟實踐證實,在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得不到可靠保障的條件下,冤獄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