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無效婚姻的認定及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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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無效婚姻的認定及其處理原則

論文關鍵詞:無效婚姻 認定 處理原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婚姻家庭關係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其中尤為突出的重婚納妾、養情婦、姘居、婚外戀等這些現象直接挑戰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嚴重違背了風尚,敗壞了社會風氣,導致家庭破裂,甚至發生仇殺、自殺,嚴重影響社會安定。

一、引言

很多人基於對重婚罪的規定過於嚴格,使許多事實上重婚的行為遠離的制裁而建議刑法對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釋,放寬重婚標準或通過對重婚加以明確界定,從而加大對“養情婦”、“養情婦”這些現象的打擊力度。原因在於這些現象已日益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而法律上在此現象的處理上一直是一個盲區,故建議明確重婚的含義:首先對有配偶者而與他人雖未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但達一定時限的“養情婦”、“養情婦”者也以重婚論處;第二是加大對重婚者的懲罰力度,為嚴厲打擊 有配偶者而與第三者再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重婚者,對其除給予刑事處罰外還要處罰金,同時對雖未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養情婦”、“養情婦”現象上升到法律上予以處罰,從而對這種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制度、破壞家庭和睦、敗壞社會風氣的醜陋現象以法律武器來加以遏制;第三,要加大對第三者的打擊力度,在上予以處分,在經濟上予以懲罰;第四是加強對重婚案件的公訴力度,重婚罪雖是以自訴為主的案件,但多數女方基於各種原因自訴能力較弱,需執法機關幫助,因此公安機關與檢查機關應積極進行,提起公訴。

二、關於重婚的界定

筆者則認為,“養情婦”、“養情婦”現象在社會上雖大量存在,並應受到嚴厲的譴責,但重婚的概念還不宜再擴大,原因在於:首先,“養情婦”等現象不僅涉及社會問題,更多的是涉及婚姻、家庭問題,而婚姻是以感情為締結的基礎,感情問題屬於範疇,具有捉摸不定、難以把握的特點,法院很難來識別判斷,何況婚姻關係屬私法範疇,公權利介入太多並不合適;其次,婚姻法存在性質上屬於範疇,本質上屬於私法,在婚姻法中只應規定與婚姻有關的民事法律後果問題,而重婚罪屬刑事罪名的一種,婚姻法對此予以規定顯然不合適;第三,稱呼“養情婦”、“養情婦”的原因在於這些行為都未經合法登記,男女雙方大多未以夫妻名義而同居,採用的大多是半遮半掩的形式,對此行為按重婚罪處理,無論在現實上還是在法律上都存在問題,從法律的角度講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質屬性,任何一種婚姻都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結婚必須經過登記方成為婚姻,而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同居的“養情婦”、“養情婦”行為本身系違法的,不應屬婚姻。如按重婚非對待,在法律上缺乏依據,在事實上將“養情婦”、“養情婦”現象按重婚非處理又很難操作,如同居時間多長才算重婚,如何計算,況且大多“養情婦”、“養情婦”的都是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如何才能確定其同居又是實踐中的一大困難。基於上述原因我認為完全沒有必要擴大重婚的範圍,將這些複雜的問題簡單的定為重婚罪,從而避免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對於“養情婦”、“養情婦”等現象要看作社會問題,通過黨紀政紀的處罰以及道德、社會綜合治理來實現。對於“養情婦”、“養情婦”者的妻子的損害問題,在離婚時亦可通過過錯賠償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