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契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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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契合性
 罪刑法定準繩曾經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鐵律,刑事和解制度若要在現行刑法中求得一席之地,首先應當保證其契合罪刑法定準繩,或者至少保證其不與罪刑法定準繩相牴牾。唯有如此,刑事和解在中國的制度化方有可能。因此,本文對二者之間契合性的論證是有意義的,更是必要的。
  一、刑事和解的根本內涵普通而言,對刑事和解的概念有兩種解讀方式,即刑事和解能夠分為理念層面上的刑事和解和理想制度層面上的刑事和解。
  理念層面的刑事和解,是作為~ 種根本立場、根本觀念和根本價值追求意義上的刑事和解,又稱為刑事和解的根本理念。司法應以被害人利益(首先是指直接被害者利益,統籌間接被害人和整個被害社群利益)維護為導向,其目的應該是修復傷害與重建對等調和的人際關係,而刑事糾葛的利害關係各方之間達成和解是完成這一目的的最好手腕。
  制度層面的刑事和解是一種理想操作形式,是指刑事糾葛發作後,加害人以認罪悔悟、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的體諒,由司法機關在法律限度內給予加害人以寬緩化刑事處遇的制度。刑事和解的結果是加害人得以較為寬緩的刑事實體處遇或刑事程式處遇。加害人刑事處遇的決議權應該屬於代表國度的司法機關,而不是被害人,刑事和解不一定發作刑事義務的免除或刑事追查程式的終止。受制於理想的法律條件和社會條件,刑事和解理念在不同的條件下表現出不同的方式和內容,不能強求不同條件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完整分歧。
  刑事和解理念的全面完成,需求一系列物質和理念保證條件。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刑事和解理念全面完成所必需的條件。假如強行將刑事和解理想形式轉化為法律規則,將會招致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以至招致社會次序的紊亂。當然,完整拋開刑事和解理念的指導和約束,只關注相關的法律和理想,又不利於刑事和解的開展、完善。因此,立足理想又不囿於理想,有必要將刑事和解分為理念和理想制度兩個層次,一方面用來說明刑事和解的理想目的和開展方向,另一方面為現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提供理論支撐、理想目的和法治本準。
  在理論和理論中,刑事和解遭到諸多質疑,集中表現在刑事和解給法治帶來的危機¨1]。罪刑法定準繩是刑法的中心和精華,不只能表現刑法的基本肉體,而且能指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適用。要廓清對刑事和解的諸多疑問,首先要答覆的問題就是“刑事和解能否違背罪刑法定準繩”。刑事和解制度若要在現行刑法中求得合法位置,至少應當保證刑事和解契合罪刑法定準繩,不與其相牴牾。
  二、我國罪刑法定準繩的價值取向我國學者關於罪刑法定準繩的價值取向存在爭議,關於罪刑法定準繩能否允許刑法作出不利於立功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選擇存在兩種不同觀念。第一種觀念以為,我國的罪刑法定準繩包含積極的罪刑 法定和消極的罪刑法定。積極的罪刑法定是為了正確運用刑罰權懲罰立功,維護人民,是罪刑法定準繩第一位的價值;消極的罪刑法定是為了避免刑罰權的濫用以保證人權,是罪刑法定準繩第二位的價值口]。第二種觀念以為,罪刑法定準繩歷史上不斷堅持價值偏一的選擇,本質精華是制止隨意入罪,而非有條件的出罪¨。
  筆者以為,我國的罪刑法定準繩同時具有人權保證和人權維護雙重功用,但人權保證功用處於主導位置。在社會利益和人權保證統籌的前提下,應更多地傾向人權保證。罪刑法定準繩能夠容忍那些具有嚴重危害性但沒有被刑法明文規則的行為逍遙法外,但是不能承受把那些沒有任何危害性或危害細微的行為依照立功行為定罪處分。
  一)無論從法律的實然規則還是從應然意義上,罪刑法定準繩都具有雙向維護功用第一,我國現行刑法的實然規則決議了我國的罪刑法定準繩具有雙向維護功用。我國刑法第3條規則:“法律明文規則為立功行為的,按照法律定罪處分;法律沒有明文規則為立功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分。”其字面含義是顯而易見的,任何脫逸法律的行為,不論是隨意出罪還是隨意入罪,都是罪刑法定準繩所制止的。對該條含義的通常瞭解應該是,刑法既制止隨意入罪,也制止隨意出罪。以為該條僅僅限制人罪的結論,是不可能被普通公眾所認可的。
  第二,不能以西方理論的歷史淵源和西方刑法對罪刑法定主義的表述來否認我國法律理想規則的效能。對罪刑法定主義歷史淵源停止調查得出的結論,並不能直接作為否認我國刑法實然規則的根據。
  西方刑法在本身的語境下采用了對罪刑法定主義的單面表述的做法,這不等於與其存在巨集大語境差異的中國也應採取單面的罪刑法定準繩。西方國度刑法典之外大量的行政刑法保證了刑事法網的緊密性。在非立功化方面,中國遠比西方進步。西辦法官在出罪解釋上自制力較強。中國刑法中,但書條款、酌定從寬和免除刑罰條款、酌定減輕處分條款,構成了完好的克減刑罰權途徑,而西方刑法典中沒有相似的法定克減刑罰權途徑。而且,從陳忠林教授對罪刑法定的調查來看,西方只存在單面罪刑法定準繩的觀念也存在爭議,日本刑法學家平野龍一就以為:“不能承認,歐洲大陸諸國法律所規則的罪刑法定主義在具有‘無規律無刑’側面的同時也具有‘有規律有刑’的側面。”
  第三,罪刑法定準繩是法治準繩在刑法範疇的表現,對刑罰權必然構成雙面限制。法治準繩制止刑罰權的濫用,既包括制止刑罰權的不當擴張,也包括制止刑罰權的不當限縮;既反對無故擴張刑罰適用,也反對隨意限制或取消刑罰適用。社會主義法治準繩歷來都不是片面拘泥於某種學說或理論的,而是統籌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第四,罪刑法定準繩追求法律公正,不一定招致有利於被告人的結果,這曾經為理論和理論所認可。
  刑法適用過程就是儘量以好心將條文用語朝著正義的方向停止解釋,使刑法的實然規則貼近應然,從而成為良法、正義之法。一定水平內對被告人的不利的本質性解釋是被普遍認可的。例如,酌定情節是本質性解釋的結果,普遍以為既包括從寬情節,也包括從嚴情節;目的犯、客觀的超越要素和客觀的超越要素等概念也是應用法益損害原理和刑事政策的本質立場作出的不利於行為人的解釋;等等。
  第五,罪刑法定準繩追求人權保證價值不等於只允許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選擇。假如刑法明顯違背本質正義,不阻止損害公眾人權的行為,聽任立功對社會的損害,也是對人權保證價值的違背。擴充套件立功處分範圍也是進步人權保證的根本途徑,“由於刑法維護是法律維護的最高方式,運用刑法維護人權是一個國度人權維護程度的最高標誌”l7]。從刑法角度來講,在必要和恰當的辦法下擴充套件立功範圍並不違背國際人權條約。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它對社會實踐生活的滿足和對社會正常開展的維護,假如法律不能滿足社會的實踐需求、不能維護社會的正常開展,保證人權就無從談起。
  二)無論從法律規則還是從法理肉體看。罪刑法定準繩的首要功用都是人權保證第一,從現行刑法的實然規則看,刑法限制了入罪機制,同時具有暢通的出罪機制。首先,我國刑法典規則了罪刑法定準繩,廢棄了積極的類推條款,等於廢棄了超法規的人罪事由。其次,刑法典第13條的“但書”條款為罪刑法定的出罪功用提供了本質解釋的法定途徑,供認了本質解釋在出罪上的法律位置,從而使罪刑法定的積極側面得以弱化。依據該條規則,行為在具有方式違法性的前提下還有可能不構成立功,固然行為曾經方式上契合立功構成要件,但因其情節顯著細微危害不大,因而不以為是立功。所謂“情節顯著細微危害不大”的判別是在行為方式上契合立功構成的根底上作出的,不可能是方式解釋的結果,只能是本質解釋的結論。“(但書)使立功的本質內容遭到標準內的照顧。雙重限制格局使立功的認定分為兩步:第一步,看能否契合立功構成,假如不契合,則直接掃除其立功性(方式判別);第二步,假如契合立功構成,再看能否情節顯著細微危害不大,假如是則不以為立功;假如不是才以為立功(本質判別)。”該規則明白闡明我國的罪刑法定準繩並不排擠本質性解釋(至少不掃除本質性解釋的出罪功用),我國刑法允許法官停止本質性解釋。
  再次,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刑法第37、67、、87條等條款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則,即便行為自身契合刑法分則的`規則,假如契合法律特別規則的,也能夠依法從輕、減輕、免除刑罰,以至不追查刑事義務或以無罪論。這實踐上雙方面從減免刑事義務的角度鬆弛了雙面的罪刑法定主義。
  第二,人民主權準繩、刑罰權的擴張性和刑事義務的固有缺陷決議了刑法應以人權保證為主要導向。(1)人民主權準繩。國度的刑罰權來自於人民的授予,人民受權之外的範疇是刑罰權的禁區,具有不受刑罰權要挾的自在。罪刑法定準繩的目的是經過對權利的消極限制來達成對權益的積極開放,完成“在規則未加規則的一切事情上可以依照我的意志去做的自在”l9]。這就是我國法理學界近年來積極倡導的“法不由止即自在”的理念。(2)刑罰權的擴張性。刑事訴訟中,國度作為控訴方,具有擴張刑罰的天性,有著應用主動追訴位置對被控訴方擴張刑罰的固有激動,這使得刑罰權具有自然的壓制人權的傾向。應該一直堅持對刑罰不當擴張的警覺性,堅持刑法謙抑,這就需求一直強調保證功用的優先性。(3)刑事義務的固有缺陷。刑事義務不同於民事義務,民事義務的擴張普通不會惹起社會利益整體萎縮,而刑事義務是一種懲罰和剝奪義務,意味著自在、生命和聲譽的淨損失,意味著社會整體利益的萎縮。刑事義務這種嚴重負面效應或者說嚴重法律本錢決議了限制刑法範圍的必要性。
  三、刑事和解與罪刑法定準繩在價值取向上具有分歧性一)二者都以人權保證為主要導向罪刑法定準繩是以人權保證為主要導向,在契合刑法目的的前提下,允許刑法作出有利於立功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價值選擇,並且不以法條的通常含義為限度。刑事和解也是以人權保證為首要價值取向的,屬於罪刑法定準繩視野內有利於立功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價值選擇。詳細表現為:
  第一,在立功觀上,刑事和解以詳細的被害人、加害人和社群的詳細利益和請求作為邏輯根底。刑事和解理念以為,“立功傷害了:被害者個人,整個社群與加害者之間所處原有的戰爭關係”,“立功根本上是對別人和人際關係的損害”,立功就是損害社會生活中的個人的行為,毀壞了理想存在的對等調和的人際關係,屬於人們交往之中所產生的牴觸,違背刑法標準只是其隨同效果而已。
  第二,在刑事義務觀上,刑事和解強調刑事義務是對當事人和詳細的社群的義務。刑事和解將義務視為“做對的事”叩或“對立功瞭解和恢復”,也就是糾正錯誤的義務。加害人承當刑事義務的方式是詳細的修復行為而非承受損傷。義務的物件是詳細的社會成員,而非籠統的道義或法律。加害人制造了風險和實害,加害人就有修復損傷的義務。重要的是修復行為對社會形成的損傷,而非經過懲罰彰顯個人的道義義務口l_踮 。加害人應承當的義務是:必需對被害人主動供認錯誤、承當賠償義務,並且要做出懺悔,要向被害人賠禮抱歉,補償受害者也是一種刑事義務擔負;關於社群人際關係的毀壞,立功人要經過本人的行為,如社群效勞等方式,來消弭給社群帶來的不安定要素。同時,也強調社群對立功人迴歸社會、融入社群應該承當義務。刑事和解的目的應該設定為兩個方面:一是修復立功行為形成的損傷,修復損傷的途徑是滿足被損傷主體基於損傷而產生的需求。二是在此根底上,修復對等調和的人際關係,樹立或重建社會關係中的對等性—— 每個人的對等威嚴、關懷和尊重的權益得到滿足中的關係E13]。
  二)罪刑法定準繩統籌社會維護和人權保證雙重目的,而刑事和解更是以人權保證和法益維護的最大化為目的刑事和解契合罪刑法定準繩雙重維護的價值目的請求,更大水平上保證了這一價值目的的完成。
  第一,刑事和解以法益維護為基本目的。立功的實質是法益危害性,作為立功對立物的刑法,其功用當然在於維護法益。因而,刑事政策的目的,一是預防立功,二是抗制立功,被害人的救濟則屬於抗制立功的重要內容口 。根據刑事和解理念,刑法維護法益的途徑有二:一是經過預防立功完成對法益的維護。這是在新的法益損害結果發作前,應用刑罰對立功人採取特殊預防、對社會公眾施行普通預防刑法,防止新的法益損害的產生。預防性維護是一種事前維護辦法,是刑法維護辦法與民法維護辦法最重要的區別。二是促進法益修復。關於曾經形成法益損傷的行為,經過刑法引導促成法益修復結果的完成。一方面,關於事後全部或區域性修復法益損傷結果的行為,給予免除、減輕或從輕處分的寬緩化刑事處遇,誘導行為人積極修復法益。另一方面,關於無法修復法益損傷結果的立功行為,經過懲罰立功人,安慰被害人和社會公眾的報應情感,修復立功對被害人及公眾心理上的損傷;關於進一步惡化法益損害狀態的行為,罪責刑相順應準繩加重處分,增加刑罰的質或量。懲罰不是單純為懲罰而懲罰,懲罰也是一種修復法益的努力,是對被損傷的法益在報應限度內的儘可能的修復。即便報應和強迫不能充沛完成法益維護,但是至少代表了一種朝向修復法益損傷的努力,對其別人主動修復法益損傷的行為也是一種鼓舞和支援。關於加害人不具備自行修復其所毀壞的社會關係的條件或不願意自動修復時,則只能由國度經過給予其一定懲罰撫平被害人不滿,使立功對社會的肉體損傷降到最低,相關於完整修復這是一種次圓滿狀態。此種狀況下並非不給予加害人經過修復的方式而取得輕緩處置的時機,而是由於對其適用刑罰已成為最後的選擇。
  第二,刑事和解比傳統刑事法治更有利於完成人權保證和法益維護的最大化。依據邊沿效益遞加原理,刑罰的適度變通,能夠增加刑罰的效益,更有助於刑法目的的完成。邊沿效益遞加是經濟學的一個根本概念,它說的是在一個以資源作為投入的企業,單位資源投入對產品產出的功效不時遞加,並且增長速度不時變慢,使得其最終趨於峰值,並有可能衰退。理論證明,刑罰確實定性對刑法目的的功效也受邊沿遞加規律限制。關於犯了輕罪而客觀風險性較小的立功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嚴厲的刑罰有助於防備立功,但是在一定的}l:會條件下,立功的發作概率是肯定的。在其他社會條件不變的狀況下,經過進步刑罰的必然性和嚴厲性所起的立功預防作用,是極有限的。制止刑事和解的做法,嚴重抑止了加害人及其親友消減法益損傷的熱情和努力,損傷了加害人和被害人可能從刑事和解中取得的利益;招致理想的人際牴觸無法消弭從而損傷了社會調和;抑止了人們經過合理法律途徑處理糾葛的選擇,引發大量的訴訟外“私了”,損傷了法律的權威性;刑事訴訟程式不用要的開端和拖延,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影響了對嚴重刑事立功的抗制和重點立功人的矯治,使當事人雙方無故付出了更多的經濟本錢和肉體本錢;機械地堅持“有罪必罰”,反而會給予民眾法律過於苛刻的消極印象,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忠實效應和親民效應,不利於完成積極的普通預防;立功宣佈引發的“立功標籤效益”和短期自在刑引發的穿插感染等刑罰負效應,關於客觀風險性較小的立功嫌疑人和被告人損傷尤大,間接但嚴重地損傷了社會平安和社會利益。這樣,制止對事後彌補行為減免刑罰而進步立功預防效果的正價值,曾經缺乏以補償其帶來的負價值。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來,假如懲罰一種有害行為的本錢超越了懲罰收益,那麼縱容這種有害行為反而會進步整個社會的福利程度 。
  綜上所述,我國的罪刑法定準繩具有雙面維護功用,並且以人權保證價值優先。在此意義上,刑事和解不與罪刑法定準繩相牴觸,更不會對罪刑法定準繩構成背叛與毀壞。而且,刑事和解比傳統刑事法治更能表現罪刑法定準繩優先保證個人自在和權益本位的追求,進一步促進和保證了罪刑法定準繩根本價值取向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