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才智咖 人氣:3.95K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摘要]我國發達地區法院系統率先試行刑事和解制度,引發了對該制度公平性和公道性的廣泛爭議。刑事和解是20世紀70年代西方出現的一種刑事思潮,體現了刑事訴訟價值的多元化趨勢,並且在很多國家已經成功的制度化,成為刑事訴訟程式外一種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結合我國當前司法現狀和基本國情。在一些現有的法律制度中融進刑事和解制度基本的“和解”和“恢復正義”的精神,有利於彌補我國刑事法律制度體系的不足,促進司法***。   [關鍵詞]刑事和解;被害人利益;恢復正義;公道性
  
  從2001年以來。北京的一些基層檢察機關開始對因民間糾紛而引起的輕傷害案件進行和解不起訴的改革試驗。在加害方與被害方就經濟賠償題目達成協議、被害方明確表示放棄對加害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不再追究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僅僅以極為輕緩的方式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賠錢減刑”、“花錢買命”是民間對法院這一突破性的司法嘗試所做出的最直觀、最通俗的描述。這種在學術上被稱為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的制度首先由我國較發達地區的法院進行了大膽的嘗試,但這一制度的公道性題目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從“賠錢減刑”、“花錢買命”這樣帶有明顯感***彩的字眼可以見得,很多人對這一制度持反對態度,或者退一步說,至少是不認同的。甚至連一些法制媒體也在堅持這樣的說法。不丟臉出,民眾對這一制度的最敏感之處就在於該制度在加害人充分賠償犯罪所造成的物質和精神損失的基礎上,與受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從而減輕了刑罰;在這一模式下,貧富不均可能導致適用刑罰的不同等。這樣的結果有違民間質樸的正義和同等觀念。本文試圖從刑事和解制度的價值分析人手,對這一制度的公道性進行探討,並結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和司法狀況對該制度是否適合在當前推行發表一些意見和看法。
  
  一、從刑事和解制度的興起看刑事和解制度的內在價值追求
  
  刑事和解作為一種新的刑事思潮發端於20世紀中葉。依託於西方“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改革的巨集大背景,同時依託於“被害人學”和“被害人保護運動”的強勁發展,一些西方國家在實踐中引進“犯罪人一被害人和解”這一操縱方案後,大張旗鼓的“恢復性司法”運動開始了。1990年德國少年法院法、1994年德國新刑法以及1999年德國刑事訴訟法等最新修法,更是在立法上直接肯定了這種制度實踐。
  傳統的刑事司法發展至今,基本形成了以國家追訴為標誌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監禁刑為中心的刑罰結構。在20世紀70年代。這種傳統的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端彰顯出來,固然它在法律上實現了對犯罪行為的懲處,維護了社會正義,但是在社會效果上卻顯示出蒼白無力:對被害人的保護和補償力不從心,對犯罪的矯正和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係的恢復無所建樹,司法本錢日益增高,社會資源浪費嚴重。刑事和解制度正是為了彌補傳統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端而誕生的。從它誕生的那一刻起,就被賦予了有別於傳統刑事司法模式的內在價值。
  
  (一)保護被害人利益,促使犯罪人回回社會
  在傳統的刑法理論中,由於犯罪被提升到個人與國家的衝突的高度,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權就被國家所壟斷。在國家追訴主義下,最為誇大的是國家利益和社會正義,對被害人利益的保護則成了一個被遺忘的角落。在懲罰犯罪、彰顯正義的同時。被害人所受的傷害卻無法得到公道的恢復和補償。同時,以監禁為中心的懲罰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反而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也沒有使犯罪人得到回覆性的治療。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依託於長期的改革實踐和理論研究,刑事和解制度應運而生。日本學者大谷實以為:“保護被害人的刑事政策上的意義在於,維持、確保國民對刑事司法在內的法秩序的信賴,由此而對預防犯罪和維持社會秩序作出貢獻:相對於被害人保護的本體目標,推進犯罪人重返沒有敵意的社會只是它的附屬效果。”從這一論斷中不丟臉出刑事和解制度對被害人和犯罪人的雙重價值——“保護”和“回回”。刑事和解制度試圖通過中立調解人主持下的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會談,達成雙方的諒解,使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受的傷害得到補償,同時也使犯罪人親身體會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使其承認過錯,彌補犯罪行為造成的惡果,併為犯罪人的回回創造一個沒有敵意的社會環境。這種被稱為“恢復性司法”的舉措體現了與傳統刑法理念不同的價值取向,不再刻意地誇大國家權威和因果報應,而體現出更多的符合現代社會價值觀念的人文精神,全面權衡各方利益,從整體上進步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