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之刑事偵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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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許多犯罪都源於一種心理,那麼犯罪心理學到底是一門什麼樣的學科呢?下面為大家帶來犯罪心理學之刑事偵查學,快來看看吧。

犯罪心理學之刑事偵查學

刑事偵查學是研究刑事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活動的規律,特點,研究揭露,預防,證實犯罪的策略,方法的一門應用科學。

1、刑事偵查學是一門綜合性的社會科學,從學科門類角度看,刑事偵查學的研究物件(犯罪、偵查)是社會科學研究的範疇。

2、刑事偵查學是一門對策性應用學科,刑事偵查學從發現、揭露、證實犯罪的角度上講是一門犯罪對策學,它與偵查實踐緊密相連,來源於實踐,並指導偵查實踐。因此,它也是一門應用科學

刑事偵查工作

刑事偵查工作,是刑事偵查部門針對刑事犯罪這一特定物件而進行的一切偵察和調查活動。偵查破案,包括立案,現場勘察,部署偵察計劃,實施偵查活動《各種措施,策略,手段的應用》,緝拿罪犯,偵查詢問,應用刑事技術等直接為偵查破案而進行的一系列活動。

刑事偵察工作與刑事偵查學的關係

刑事偵查工作與刑事偵查學的關係是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不斷飛躍的統一的辨證關係。這是因為刑事偵查工作是經驗,是實踐,刑事偵查學是科學的知識體系。有刑事偵查工作上升到刑事偵查學,想需要經過經驗到理論的抽象,刑事偵查學有以自身的科學理論來指導刑事偵查工作的實踐。

刑事偵查學的研究物件

刑事偵查學的研究物件:

1:研究我國刑事偵查工作的歷史和現狀,不斷探索刑事犯罪活動的規律特點和趨勢。

2:研究同刑事犯罪作鬥爭的偵查對策。

3:研究刑事犯罪得逞的主客觀原因,制定預防犯罪措施。

4:研究他國刑事偵查學的理論,經驗和技術,以豐富我國刑事偵查學的內容和提高刑事技術水平。

刑事偵查學包括

1:《刑事偵查學總論》。

2:《犯罪現場勘查》。

3《偵查措施策略與手段》。

4《刑事案件偵查》。

5《刑事技術》。

6:《法醫學》。

7:《刑事訴訟法學》。

8:《刑法學》

刑事偵查學的歷史淵源

刑事偵查學是一門有著悠久歷史淵源的學科。早在原始社會後期就已出現刑事偵查活動,《尚書·堯典》載:“帝(舜帝)曰:‘皋陶,蠻夷滑夏,寇賊奸宄,汝作士”’,這是我國有關偵查活動的最早記錄。秦代的《封診式》、宋代的《疑獄集》、《折獄鬼鑑》、《棠陰比事》以及唐宋時期的《洗冤集錄》是我國刑事偵查學的主要文獻,記載了刑事偵查的程式、方法、技術以及策略等,為《刑事偵查學》的知識結構奠定了最初的基礎。1893年,奧地利的漢斯·格羅斯集當時刑事偵查理論與實踐之大成出版了《司法檢驗官手冊》(又譯《犯罪偵查》),把犯罪對策與法醫學、法毒物學、司法化學、人體測量法、指紋鑑定法、筆跡鑑定法和槍彈檢驗等技術融為一體創立刑事偵查學。隨後,刑事偵查學得到迅猛發展,先後有各類刑事偵查教材面世出版,刑事偵查研究機構也相繼建立。

我國的《刑事偵查學》在汲取了古代偵查活動的精髓和學習國外先進的刑事偵查理論的基礎上,歷經五十多年的發展,形成了獨立的知識體系。從1954年開始新中國刑事偵查學進入建立時期,一些政法院校相繼開設了“犯罪對策學”課程(即為現在的“刑事偵查學”),並翻譯了一批前蘇聯刑事偵查專家的講稿和教材,成套的刑事偵查教科書也相繼出現;1966年-1976年十年動亂期間,刑事偵查學研究遭到嚴重摧殘,儘管在1974年左右一些院校開辦了刑事偵查培訓班,開設了刑事偵查課程,但這一時期的教學研究工作基本處於停滯狀態。1979年9月,公安部治安局組織編寫了第一本系統總結建國以來刑事偵查工作經驗的教材《刑事偵察學》。同年,公安部委託司法部在西南政法學院開辦刑事偵查系,其設立的`刑事偵查專業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我國第一個偵查學本科專業,在建立之初即開設《刑事偵查學》課程,系統介紹刑事偵查學知識。1981年後,各政法、公安、警察院校陸續編寫了各自的刑事偵查學教材,該課程建設進入全面發展階段。目前,全國已有百餘所高等院校開設了《刑事偵查學》課程

《犯罪心理學》讀書筆記

山根清道的《犯罪心理學》一書,儘管年代久遠,但是對於犯罪心理相關研究作出了一個比較系統而完善的歸納。

在犯罪行為分析方面,作者總結了一些研究者的觀點。阿德勒認為,在家庭當中被嬌縱或者是受忽視,會帶來長時間的心理不適感,這也是許多罪犯所承認的。希利和他的妻子布朗納認為,一些不能得到滿足的慾望也是犯罪的動機之一。對於愛情的失望,對於家庭當中一些行為的不滿,內心深處壓抑的不幸感等等,都包括在其中。弗洛伊德以及他之後的研究者認為,強烈的罪責感帶來的自我懲罰,也可能變成報復社會的舉動。研究者約翰遜和焦勒克認為兒童的有一些反社會行為是父母鼓勵的結果,也就是說孩子把父母一些無意識的敵對態度轉化成了行為。

挫折和衝突也會導致攻擊性的行為。每個人在心理上都擁有防禦的機制,用以調節負面情緒,來應對生活中的挫折衝突,緩和精神上的緊張狀態。如果防禦的行為越過了應有的界限,那麼就形成了犯罪。有些人把自己的敵意投射在對手身上,因此深信對方對自己也懷有深深的敵意。所謂沒有理由的犯罪也有可能是所要攻擊的對手太強,而隨意找來弱者進行代替的結果。這些都是防禦機制過分發揮其功能的一種表現。

有研究者基於學習理論對於犯罪心理學進行了探討。根據認知不協調的理論,也能夠分析出認知的不平衡與不協調,可能是導致犯罪的原因。

但是缺陷和不滿,只是犯罪的動機之一。作者認為要分析犯罪的行為和動機,還需要從更廣闊的人格發展角度來入手進行分析。

施耐德的“病態人格”概念當中提出了幾個關鍵因素,如爆發性、無情性、意志薄弱性、易變性等。反社會人格也用於解釋一些犯罪行為,患者行為與社會規範相背離,不在意他人的感受,同理心缺失,社會道德感淡薄,不負責任。

詹金斯認為,成長過程中社會化的失敗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他將這種情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沒有被社會化的攻擊型,這一類人在成長過程中往往有過被父母多次拒絕的經歷;第二類是受過度壓制的型別;第三類是表面上被社會化,實際上可能與違法犯罪集團聯絡比較多,父母監管不嚴,在一個被忽視的環境當中成長起來,會受到周圍一些行為不良者的影響。

現在的研究已經不認為犯罪者有某種特定的、固有的人格,但是在研究犯罪心理的過程中也不能忽視人格因素的影響。

書中還有這樣一個很有意思的觀點:一些犯罪者並不是在成長過程中受到了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而是他們自始至終都像嬰兒一樣缺乏是非曲直,對事物沒有基本的辨別能力。這也是社會化不完全的體現。

總之,在對犯罪者的研究中發現了許多相關因素,但是這些因素並不代表著將來一定會出現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