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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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久毅 崔立紅
《刑法》第2百110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那麼,對侵犯著作權罪如何定罪量刑呢?筆者認為,應當把握兩個要點。”
第1點,要把握犯罪構成要件。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假如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但是違法所得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當按照民事侵權行為處理。此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還包括著作鄰接權人對其傳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這裡所稱的著作鄰接權人,是指作品傳播者,如圖書、報刊、網路、錄音、錄影製品出版者、藝術表演者等等;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罪主體是1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2點,要把握量刑尺度。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07]6號《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的相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5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百110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複製品數量在2千5佰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百1107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發行”;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05]12號《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影製品有關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行為,複製品的數量標準分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1款第(2)項、第2款第(2)項的規定。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2百1107條第(3)項規定的:“複製發行”。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04]19號《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2百1107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1,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所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品數量合計在1千張(份)以上的;(3)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2百1107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1,違法所得數額在105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屬於“有其了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非法經營數額在2105萬元以上的;(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5千張(份)以上的;(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檔案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複製發行”。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2百1107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10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1)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2百1107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1的;(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百萬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2百1107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1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百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百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百萬元以上的;(2)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複製發行”,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數罪併罰。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製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作者: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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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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