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及其立法完善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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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立法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規定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及其立法完善簡述

我國《刑法》沒有針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專門規定,司法實務中主要以《刑法》中有關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條款為依據,結合刑法學理論研究進行法律適用。我國《刑法》第25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該法第26—29條分別規定了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4條具體規定了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相比,犯罪中止具有放棄犯罪的主動性、徹底性以及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有效性並進而體現出顯著減弱的人身危險性,故《刑法》對其設定了相對寬大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對犯罪中止是以單獨犯為基準加以規定的,對於共同犯罪中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在共同犯罪中本人除自動放棄犯罪外,還應有效地阻止了共同犯罪的進行或者有效避免了共同犯罪結果的發生,始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本人雖然停止實施自己的犯罪行為,但沒有阻止共同犯罪的繼續進行或者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則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我國《刑法》雖經1997年大規模修改且迄今已有若干修正案出臺,但幾乎沒有涉及總則中犯罪形態的修訂。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其複雜程度遠遠超出單獨犯罪,歷來是刑法總論研究的熱點,也是司法實務打擊的重點,但在刑事立法層面上,我國刑法典僅有五個條文對之加以規定,以此作為司法實務中的主要法律依據。我國刑法典對犯罪中止的規定僅有一個條文,該條文既適用於單獨犯罪,又適用於共同犯罪,如此不僅使司法機關處理相關案件時在適用法律條文上捉襟見肘,更造就了學理解釋上的巨大空間,而學理解釋的多樣性反過來又造成司法機關處理同類型案件時在適用程式上相異、判決結果上同案不同罰。犯罪中止制度是刑法主觀主義思想的典型體現,我國當前的犯罪論體系和立法雖已開始接納刑法主觀主義,但總體來講仍處於刑法客觀主義思想主導的階段,當共同犯罪與犯罪中止互動並存時,兩大刑法思想的激烈碰撞使得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這一犯罪形態進行深入思考更有價值。共同犯罪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我們更應該加強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這一刑法制度的研究,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放棄犯罪或者主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以便更好地完成刑法的任務和實現刑罰的目的。

二、有關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理論爭鳴

目前學界關於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討論,主要集中於共同犯罪中的一個人或者幾個人放棄了犯罪、停止了犯罪行為,但其他共犯仍實施犯罪且達到了未遂或既遂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已停止犯罪行為的共同犯罪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問題。從目前的學術成果來看,對這一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四種觀點:

1.完全否定說。該學說認為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共犯密切聯絡、有機配合,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有機整體。對共同犯罪中的各個共犯的刑事責任應堅持部分行為負全部責任之法律適用原則:中途退出共同犯罪的共犯,由於其曾經實施了部分共同犯罪行為,所以其對其他共犯的行為所導致的危害應承擔責任,與其他共犯一起構成未遂犯或者既遂犯。

2.片面肯定說。該學說主張在共同犯罪中存在著中止犯。該學說分兩種觀點:其一,消極中止說。認為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只要自動退出犯罪,不需要有其他行為,即成立中止犯。其二,積極中止說。認為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如果僅僅消極地退出共同犯罪,是不能成立中止犯的,其必須作出積極的行為,有效地消除其先前行為的後果併產生對其他共犯的影響,才可成立中止犯。

3.區別對待說。該學說認為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放棄犯罪,但共同犯罪的結果仍然發生時,或共同犯罪處於未遂狀態時,不應籠統地確定不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而應分別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若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中止了自身的行為,其不但切斷了自身在主觀、客觀上與共同犯罪整體的聯絡,並且使其先前行為喪失了對此後發生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行為所具有的原因力,則無論其他共犯在繼續實施犯罪時是否達到了未遂或者既遂狀態,該共同犯罪人都成立中止犯。若共同犯罪人的中止行為無法使其先前行為喪失對此後其他共犯實施犯罪行為的原因力的作用,則該共犯的先前行為仍是產生共同犯罪結果或者未遂狀態的原因之一,該共犯與其他共犯都應定為共同犯罪既遂或者共同犯罪未遂。區別對待說中所論述的共同犯罪未遂,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其他共犯並非因中途放棄犯罪者的行為而導致犯罪未遂,而是由於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了犯罪未遂。若共同犯罪形成犯罪未遂是放棄犯罪者的行為所造成的,則放棄犯罪者成立中止犯。

4.刑法理論界的通說。刑法理論界有一種非常普遍的觀點,認為共同犯罪分為簡單的共同犯罪和複雜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可區分為此兩種型別。簡單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可能成立:其一,所有實行犯共同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此時全體實行犯成立犯罪中止。其二,部分實行犯在共同實行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且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此時只有這一部分自動放棄犯罪的實行犯才成立犯罪中止。 對於複雜共同犯罪,其犯罪中止的成立也可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實行犯的中止。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是具體著手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的人,其只要中止自己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多個實行犯,則依照簡單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其二,教唆犯、從犯的犯罪中止。在教唆犯教唆、從犯幫助他人犯罪後,他人已預備犯罪或者已著手實行犯罪時,教唆犯、幫助犯自動放棄犯罪,阻止了他人繼續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則教唆犯、幫助犯成立犯罪中止。除此之外,都不成立犯罪中止。(窯)以上觀點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四種觀點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有效成立的情況的說明尚不夠全面,其中涉及的概念應如何界定目前都還沒有結論。共同犯罪的情形是複雜的,單純以上述某一種觀點為指導來進行區分、認定顯然不盡科學。要準確理解和界定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有效成立的要件,必須結合共同犯罪的相關法理及有關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進行綜合分析。

三、我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立法完善

1.確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認定標準。首先,從立法的層面出發,明確普通的犯罪中止與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之間的區別,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設定統一的認定標準。同時,對共同犯罪中全體共犯的犯罪中止與部分共犯的犯罪中止進行有效的區別:對於前者,可參照現有的認定標準即犯罪中止的定義來進行認定,對後者應以法律條文的方式設定科學合理的認定標準。其次,在認定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的犯罪中止的問題上,應引入共犯脫離制度,對在共同犯罪中不具有有效性的行為,即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的中止行為按其具體情形進行犯罪中止的認定。在具體認定過程中,可以通過出臺司法解釋的方式,對共犯脫離制度的含義、範圍作出具體規定,以在司法實務中形成一套便於操作的措施,進而發展成為一項法定製度。最後,應確立共同犯罪中的準中止犯制度。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如果自動中止了其自身的犯罪行為,作出了足以避免犯罪既遂的努力,但犯罪仍然達到了既遂的結果,即犯罪既遂的結果並不是該共同犯罪人的努力所能有效避免的,此時,刑事立法應對該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給予與中止犯等同的評價。例如,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通過勸說其他共犯或者直接報警的方式,對共同犯罪進行了積極阻止,但其行為並沒有達到有效制止犯罪既遂的結果,此種情況下可認定該部分共犯為準中止犯。確立共同犯罪中的準中止犯制度是考慮到行為人主動放棄了犯罪意圖並實施了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該行為人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人身危險性都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對這類行為人減輕處罰體現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處遇原則。

2.確定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刑事責任。對於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的刑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應採取“必減免刑”的方式,以是否造成損害為標準進行判斷。這一規定並沒有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與一般的犯罪中止作出區分,據此,如果共同犯罪既遂,則所有共犯都應對共同犯罪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部分共犯所作出的中止犯罪的行為及其對阻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所作出的努力都僅是酌定從寬情節。這種責任模式會導致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形同虛設,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更好地體現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我國應在現行《刑法》中增加規定:對於共同犯罪中主動停止犯罪並採取積極行為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共同犯罪人,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於共同犯罪中的準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