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質刑法觀看刑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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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質刑法觀看刑法解釋
    古人云:"先王立法置條,皆備犯事之情也。然人之情無量,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御無量之情,則法之不及人情也。"這段來自《刑統賦解》的摘錄,表述了在古代中國的刑事法規中的"法有限而情無量"的矛盾所在。關於這一點,古今皆然,均為考量法律價值的命題。不同點在於,古代社會為儘可能多的表現刑律貫輸的人情世故,常常援用類推解釋和比附徵引,從而剋制成文法的缺陷。如今刑法以罪刑法定主義為基點,劃清了公權利和私權益之間的分水嶺,從而根絕了類推的存在。固然對我國刑法於97年變卦之時,仍有學者代表少數派的聲音,試圖挽留類推制度於刑法之中的存在,但最終還是順應世界刑法開展潮流,也從側面表現了我國司法經歷的積聚和立法技術的進步。97年新刑法頒行已14年有餘,期間刑法解釋學處於開展的繁榮時期,刑法學者對此也展開了劇烈的論辯,正所謂"學術之盛需求學派之爭",關於方式立功論和本質立功論之爭在學界著作中也有所表現,主要表現為方式解釋論和本質解釋論的學說對立。本文擬從本質刑法觀的視角,討論刑法解釋的合理辦法論適用問題。
  一、從罪刑法定準繩的肉體透視本質刑法觀
  罪刑法定準繩的根本含義來源於拉丁文"nullum crimen sine lege,nullum poena sine lege"。""即法無明文規則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則不處分"。罪刑法定準繩開展初期,設立的目標是限制司法權的濫用和保證人權,在司法理論中運用請求表現為:排擠習氣法、否認不定期刑、制止事後法以及制止類推和擴張解釋。進入現代社會以來,隨著自在競爭資本主義開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罪刑法定準繩的價值觀念也由保證人權向維護社會轉變,而表現其本身的便是從方式的罪刑法定準繩到本質的自我嬗變。本質的罪刑法定除了請求方式的罪刑法定所強調的刑法標準和程式的完備外,更請求刑法標準在內容上必需契合公平、正義之理念;必需思索民主和社會的準繩,強調個人利益對社會利益的服從;在傳統方式的人權保證根底上,愈加強調本質的人權保證。在陳興良教授看來,"實踐上,在與方式的罪刑法定準繩相對應意義上的`本質的罪刑法定準繩,最初是從義大利的本質的合法性準繩中引申出來的。"該合法性準繩同樣具備方式和本質的雙重側面,而義大利的通說是以方式的表述意義為"合法性準繩"的核心,排擠本質性的側面。義大利刑法學家曼多瓦尼指出本質意義上的罪刑法定準繩的傾向性表現為:(1)從法律實質來看,反對"惡法亦法",該準繩中的法只能是表現正義價值指引下的"法";(2)從立功實質來看,強調"無社會危害不為罪",在認定立功時能夠行為無社會危害,直接撇開法條的標準予以出罪認定;(3)強調社會本位,把社會生活的維穩和社會利益的需求作為刑法的首要任務。筆者以為,曼多瓦尼的主張從刑法本身的根基上是有違近代的法治國理念,該認識是一種極端的本質刑法觀的表現。陳興良教授以為該學說與我國當前的社會危害性理論如出一撤,"無社會危害不為罪"的對應面便是"有社會危害便為罪",以此突破方式拘謹,透過本質擴充套件了刑法適用範圍。
  筆者以為,"方式"與"本質"之爭暗含的是對刑事法管理念的差別,基本且突出的表現為看待刑法的價值選擇問題上,假如把法律確實定性作為第一要義,以保證人權為刑法的終極目的,法律的公正內涵需藉助於外在的表現方式而予以本質應然性表達出來,前者則是當然之選;相反,假如從社會本位作為動身點,堅持對社會利益的維護應為刑法的首要任務,個人的價值存在於社會整體利益的背後,那麼後者便為該理論喜愛。這種根本價值觀的牴觸,特別凸顯了個人自在和社會維穩的牴觸,而這一牴觸在處於轉型時期的當代中國更為明顯,並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而愈加劇烈。
  二、本質刑法觀下的刑法解釋
  正所謂"徒善缺乏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為使精英立法由言語文字應用於紛繁複雜的社會生活,刑法需求解釋。"解釋者運用言語解釋成文法的過程,常常表現為法律的文字意義與解釋者個人經歷及思想的互相降服過程。"[1]現行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準繩之後,我國刑法學界初步產生了方式的解釋論和本質的解釋論之間的學術爭論。前者如阮齊林教授所提出的"罪刑法定準繩確實立,還將招致刑法解釋辦法論的轉變,即由注重本質的解釋轉向注重方式的解釋"之結論,後者則是張明楷教授所提出的"只要從本質上解釋立功構成,才使契合立功構成的行為成為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見地。同樣主張本質解釋論的前田雅英等教授以為"對構成要件的解釋必需以法條的維護法益為指導,然後在刑法用於可能具有的涵義內肯定構成要件的詳細內容,並且將字面上契合構成要件、本質上不具有可罰性的行為掃除於構成要件之外"。關於此種爭議,必需看到解釋學首要是作為刑法研討辦法論的工具,雖然張明楷教授提出"解釋學的問題超出了單純的辦法論,它是辦法和謬誤的統一,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本體論的問題,是哲學的最基本問題"。但並不能承認本身工具辦法價值是解釋學存在的首要意義。因此,我們必需明白解釋的目的是什麼,其存在的根基是什麼。趙秉志教授指出,"刑法學瞭解釋為這些問題提供了經歷豐厚和認識精確的解答。刑法標準的明白,定罪量刑條件的釐定,契合刑法解釋的物件------刑法條文的司法應用。"而當前司法和執法部門過於強調刑法條文的理論操作,希望上級部門作出可直接適用的規則,而此種情形恰恰存在於"刑法解釋的邊境"問題之中。"所謂刑法解釋的邊境是指入罪解釋的邊境,這是一個邏輯前提。……我們關注的焦點是:在對法無明文規則,依照本質解釋論的表述,在法律沒有方式規則的狀況下,能否經過刑法解釋予以入罪?只要在這一問題上,才存在方式解釋論與本質解釋論之爭。"[2]筆者以為,方式解釋論和本質解釋論並不存在基本意義上的牴觸,兩者關於刑法的目的完成和正義理念的追求並不存在偏頗,主要的辨別還是在於如何肯定罪刑法定準繩下的刑法解釋的邊境。當前學界關於兩種解釋論的爭議,在很大狀況下疏忽了討論這一問題的前提要件。在這一點上,劉豔紅教授以為:"本質的刑法解釋……更注重嚴厲控制解釋的尺度而只將那些值得處分的行為解釋為立功,從而完成對國民權益的充沛維護,完成刑法保證公民的自在人權的目的。"以此堅持本質刑法解釋論更有利於完成刑法學的目的,即維護法益和保證公民的自在人權。
  三、結語
  綜上,本質的刑法解釋論就是對作為方式標準而存在的刑法條文背後所包含的刑事正義的理念價值追隨,刑法解釋首要作為法律技巧和辦法工具存在,更是以科學的價值判別引領法律實務界對刑法本身停止實證化辦法的運用。從這一點來說,本質解釋論的運用不只是刑法學的理論問題,更是刑法研討辦法的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