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辨析

才智咖 人氣:2.28W

一、行政刑法的概念、性質與特點

行政刑法辨析

(一)行政刑法概念的產生

從形式上說,我國比較陌生的“行政刑法”概念是隨著行政犯(罪)概念的出現而產生的。這是由於,一定的刑法規定一定的犯罪與刑事責任,如刑法規定犯罪及其處罰,軍事刑法規定軍事犯罪及其處罰;另一方面,出現了一定的犯罪,就應當有一定的刑法進行規制,如出現了軍事犯罪,就需要有軍事刑法,同樣,出現了行政犯(罪),就需要有行政刑法。由於行政刑法的概念是隨著行政犯概念的出現而產生的,因此,有必要說明行政犯概念的產生。

行政犯是與刑事犯相對應的概念,而行政犯與刑事犯的區分又有一個演變過程。在18世紀的德國,由於***活動範圍的擴大,產生了由行政官廳(***官廳)行使刑罰權的必要性;這種實際需求,導致形成了作為***官廳的刑罰權物件的“***犯”概念。費爾巴哈(rbach)以後的學者,大多提出***犯與刑事犯的區別。有的學者(如考斯特寧-Kostlin)以為,刑事犯是指對法益造成侵害的犯罪,***犯則是對法益造成危險的行為;有的學者(如賓丁格-Binding)則提出,刑事犯以侵害或者威脅一定的法益為實質,***犯則以對法規的單純不服從為實質。儘管上還存在很大爭論,但19世紀的德國法學基本上形成了“***刑法”的概念,而且有的州還制定了“***刑法典”。基於當時的法思想,以為根據自然法應當受處罰的行為是自然犯,違反與自然法規範無關的國家制定法的行為是法定犯。後來由於自然法的思想受到批判,義大利的加羅伐洛(Garofalo)對自然犯與法定犯從刑事學上進行了展開,以為自然犯是違反憐憫與老實這種人類的基本道德感情的行為,法定犯是由各國制定法所規定的犯罪。進進20世紀後,由於各國的行政治理範圍逐步擴大,行政職能不斷增強,於是頻繁制定行政法,違反行政法的行為也大量出現,德國遂出現了行政犯與刑事犯的區別,而***犯則是行政犯的原型。這樣,行政刑法的概念就產生了[①A]。所以,從實質上說,行政刑法的出現是行政職能增強的結果,是一種進步的現象[②A]。

(二)行政刑法的定義

國外刑法理論一般以為,為了實現行政治理的目的,就在行政法中給國民規定種種命令與禁令,為了確保行政法規的實效性,就規定違反行政法的罰則。對違反行政法行為的制裁措施,被稱為行政罰。行政罰包括刑法典中的刑罰和行政制裁方法,廣義的行政刑法,就是關於行政罰的法規的總稱,狹義的行政刑法,則是指行政法中有關刑罰方法的法規的總稱。一般所說的行政刑法,是指狹義的行政刑法[③A]。

我們界定行政刑法,必須聯絡我國的立法現狀,並考慮它與行政法、刑法的關係。

行政是國家的組織治理活動。行政的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個別人與組織,行政是一種組織活動,包括執行、法令,執行國家政策,執行權力機關的決議、命令,釋出有關命令、指揮人們的行動;設立機關,任命幹部,協調人們的活動;監視所屬機關、公職職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嚴格遵紀遵法。概括起來說,所謂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實現國家的目的與任務而行使的執行、指揮、組織、監視等各種國家職能。

為了使國家的行政活動順利進行,從而保障國家目的的實現與國家任務的完成,國家必須運用法律手段來維持正常的行政活動,制定各種行政法。刑法是關於犯罪與刑事責任的法律,又是行政法得以實施的保障法。即行政法不能順利實現行政治理目的、不能有效地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就需要發動刑法。具體表現為:對危害稍微的行政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危害嚴重的行政犯罪給予刑罰處罰。因此,刑法必然擔負著維護國家的正常行政治理活動的部分職能。行政刑法,就是國家為了維護正常的行政治理活動,實現行政治理目的,規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行政犯罪則是違反行政法規,嚴重危害正常的行政治理活動,依照法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行政犯罪的基本特點是:條件是違反行政法並且危害嚴重,超出了行政法的規制範圍;性質是危害行政治理活動因而具有較弱的反倫理性;後果是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是僅承擔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