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領域行政強制措施辨析

才智咖 人氣:4.96K
治安管理領域行政強制措施辨析
摘要:通常所言的“行政強制措施”在行政法學體系中指的是“行政強制”,是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收”等居於同一層面上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其適用目的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以其調整的內容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財產方面的強制措施和對經營活動(行為)方面的強制措施。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濫用現狀
  
  一、目前公安實踐領域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存在的問題
  
  (一)學理上對行政強制措施含義的理解
  通常所言的“行政強制措施”在行政法學體系中指的是“行政強制”,是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收”等居於同一層面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強制措施的含義和特徵。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採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於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需要,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採取緊急的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1)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應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都必須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其本身沒有直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力的情況下,它們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
  (2)行政強制措施的物件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或危及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政相對人。行政強制措施並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相對人,但相對人必須是違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規,符合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3)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或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其目的多在於控制,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4)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性質是一種具有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屬單方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單方面作出,無需相對方同意。但相對方不服行政強制措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理論分類:
  公安行政管理涉及治安秩序管理、出入境管理、戶政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內容,這些管理業務都涉及行政強制,但本文重點談治安秩序管理中的行政強制措施。
  1、以其適用目的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簡單地說就是在緊急的情況下法律賦予特定行政機關的一種緊急處置權。其目的在於預防某些情況的發生或者制止某種危害行為。即時性強制措施的`主要特徵是具有緊迫性,行政處理和執行同步,相對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即先執行後爭訟,這一特徵區別於行政強制執行。即時性強制措施包括強制帶離現場、盤查、約束、扣留、收容審查,使用警械和武器等。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執行性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扣繳、抵繳等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和代履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