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懸賞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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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懸賞的法理分析
刑事懸賞,古今中外屢見不鮮。往年常德“9.1”張君搶劫案中,常德警方懸賞20萬元緝拿罪犯;鄭州“12.9”廣東銀行搶劫案中,鄭州市公安局懸賞50萬元。美國事最重視刑事懸賞的國家,其獎金數額從數萬到數百萬美元不等。

  在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刑事懸賞依然被使用,可見其在偵破案件中的作用。不可否認,鉅額懸賞在偵破重大案件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是獲得諸多有價值線索的有效手段,能夠快速破案,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當然,有時它也並不能解決大案要案,相反還可能招致大量無用甚至是虛假的線索湧進執法部分,正常的調查工作。如1996年的亞特蘭大奧運公園爆炸案,洛杉磯***局懸賞50萬美元徵集嫌疑人線索,後來有數以萬計的舉報電話,提供線索幾百條,但真正有價值的卻沒有。

  在我國,由於刑事懸賞既沒有依據,也沒有政策可遵循,操縱起來不免困難。總的來說,我國的刑事懸賞還不夠成熟,沒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機制。

  刑事懸賞的性質

  刑事懸賞屬於懸賞廣告的一種,有人以為懸賞廣告是一種契約行為,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相對人須以完成指定的行為作承諾,如此,便在懸賞人與完成行為人之間成立懸賞合同,完成行為人有權獲得報酬,不予報酬是一種侵權行為。

  筆者以為為了維護多數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刑事懸賞應視為單獨行為,因懸賞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負擔支付報酬的債務,故無須相對人的承諾,惟以完成一定的行為為條件。一方面,假如某人不知道存在懸賞廣告,而完成了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此人仍能取得對懸賞人的報酬請求權,懸賞人不得拒付報酬;另一方面,由於懸賞人實施的是單獨行為,所以其行為應該受到拘束,懸賞廣告一經發出即不得隨意更改、撤回。這樣可以保證最大限度地採集線索,同時也可以極大地減輕相對人在求償時的負擔。

  刑事懸賞與知情舉報

  有人以為我國法律規定知情舉報是公民應盡的義務,知情不報者會被追究其包庇行為。與公民舉報義務背道而馳的刑事懸賞,將助長公民不履行或不積極履行該義務的不良風氣。法定的舉報義務是無條件的,至少公民不能以一種類似債務的觀點往對待其履行這項義務,以為自己對他人或國家完成了一種給付,他人或國家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價金。

  筆者以為,我國法律把知情舉報規定為一種義務,對每個公民來說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但道德本身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且因人而異,同時現實對保護舉報人缺乏力度,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提供重要線索者給予獎賞,體現了對公民個體的尊重。所以在不斷完善法律,提升社會道德的同時,輔以舉報有償,是十分現實和有意義的。

  刑事懸賞案件的範圍

  對於哪些案件需要懸賞偵破是首先要解決的。考慮到財力有限及案件的具體情況,應限制懸賞案件的範圍。由於刑事懸賞往往是偵查機關在偵破案件陷進僵局後,壓力日益增大的情況下不得已採取的一種偵查輔助手段,所以,對一些***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及其他犯罪團伙,作案手段非常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或嚴重我國國際形象的重大涉外犯罪,在犯罪現場遺留的痕跡物品比較少,其他線索比較少,短期偵破有困難的案件可以懸賞。

  刑事懸賞相對人的範圍

  刑事懸賞是以公然的方式進行的,使得更多的群眾知道了案情從而提供線索,通常有下列幾類人:1.積極熱心的想掃除犯罪的公民;2.不是罪犯卻與罪犯生活在一起或能接近罪犯的人,如罪犯的.家屬、朋友和同事等;3.為某種目的而告密同夥的犯罪分子,這些以在押犯居多。

  實踐中對在押犯提供線索能否領取懸賞金額有不同的觀點。有的以為應按立功處理,不能領取懸賞金額;有的以為除按立功處理外,還應當領取懸賞金額。筆者同意後者的觀點,由於二者的性質不同。犯罪分子提供破案線索是刑法規定的“立功表現”,是法定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而刑事懸賞則是偵查機關在偵查陷進了僵局後,為了尋找案件線索、罪犯行蹤等而採取的一種手段,對提供線索的犯罪分子以立功來處理與同時給予其應得的懸賞金額之間並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