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迴歸分析論文

才智咖 人氣:9.14K

長期以來,審判形式化己成為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大垢病,嚴重損害我國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阻礙法治建設的程序,而全案移送制度被認為是其主要原因,對其進行修改甚至廢除,移植西方國家的移送制度是我國法學界探索之路的理想信念。然而,20XX年刑事訴訟法在起訴方式上做了重大修改,即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移送卷宗的方式上回歸了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這是否意味著我國立法的倒退?是否加劇審判形式化?其修改的原因是什麼?接下來,本文對此予以探討。

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迴歸分析論文

一、我國起訴方式的演變過程

(一)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與實質審查模式

我國是職權主義國家。根據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需要移送所有掌握的案卷。法官庭前閱卷後,認為卷宗達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證明標準,即可開庭審理,否則法官有權退回檢察機關,讓其補充偵查。可以看出,1979年實行的起訴方式是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加庭前實質審查的模式。

1979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以及實質審查的起訴方式,容易導致法官產生對被告人有罪的庭前預斷,庭審流於形式的典型問題。因此,全案移送制度遭到了法學界學者的強烈批評,而廢除之聲也越演越烈。

(二)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與庭前形式審查模式 1979年的全案移送與庭前實質審查致使法官產生對被告人不利的庭前預斷,加劇庭審形式化。為避免這一問題,1996年刑事訴訟法借鑑口木和義大利的混合起訴模式,將之前的全案移送的起訴方式,修改為有限移送制度。該制度要求法官庭前不能查閱到所有案卷,且僅形式審查,即只要有指控犯罪事實就應當開庭審理。當時,學者對這一制度給予了很高的評價認為這可以避兔法官庭前預斷,解決審判形式化的現象。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該制度不僅沒有實現立法目的,而且還導致了其他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1998年設立的庭後移送制度,架空了限制移送制度。眾所周知,1996年設立了限制移送制度,而1998年,六部委通過了規範性法律檔案,允許檢察機關在庭審後移送全部卷宗給人民法院,即庭後移送制度。受閱卷中心主義的司法文化影響,法官會將注意力集中在庭後的閱卷上來,庭審流於形式。這使得之前為阻止法官庭前產生對被告人不利預斷的努力付諸東流。第二,限制移送制度引發了“閱卷難”現象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雖然限制了檢察機關起訴時移送的案件材料,但是證據的定性是由檢察機關來決定。這就決定了辯護方想要查閱到重要性證據是很困難的。由於控辯雙方資訊不對稱,導致辯護方處於被動狀態,雙方無法在庭審中進行有效的質證和辯論,致使庭審結果倒向公訴方。

以上可以看出,庭後移送制度和辯方“閱卷難”問題是架空限制移送制度的兩大障礙。只有掃除這兩大障礙,才能實現限制移送制度的立法目的,實現庭審實質化。

(三)20XX年全案移送的迴歸以及庭審形式化的模式

眾所周知,1979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以及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都沒有解決我國的庭審形式化問題。而20XX年刑事訴訟法卻迴歸了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只是法官庭前對案卷僅形式審查。一方面,有利於法官庭前瞭解案情,做好庭審準備。根據1996年限制移送制度的相關規定,檢控方起訴時只移送部分卷宗,使得法官在庭前不能熟知案件情況,庭審時無法有效主持庭審,致使庭審結果倒向公訴方。法官通過庭審無法形成內心確信,只好依賴庭後對案卷材料的詳細閱讀,從而作出裁判。另一方面,保障辯方的閱卷權,有利於庭審充分有效舉行。1996年限制移送制度,使得辯方在庭前無法查閱到重要的證據,導致在庭審時處於被動的地位,無法進行有效的抗辯。因此,公訴方的證據決定了最終的判決。而恢復庭前案卷移送制度,使得辯護方從偵查階段到開庭審理前均可查閱全部的案件材料,有利於平衡雙方的力量,有利於庭審的有效進行,有利於揭露事實真相,有利於法官作出準確的裁判。

二、探析德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與庭審實質化的實現

德國的起訴方式也是實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但是這一制度卻實現的庭審實質化。

(一)德國並不避諱法官庭前產生對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預斷

法官庭前通過閱卷容易產生對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預斷,是全案移送制度被謾罵的重要原因。一般認為,是庭前預斷導致了審判形式化,損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但是在德國,並不避諱這一預斷的產生、其原因是:第一,對法官權威的信任。人民相信法官庭前閱讀所有卷宗,可以主導庭審,揭露事實,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相信法官,使得人們不必懷疑法官庭前閱卷而產生對被告人不利的預斷,而是相信其在閱卷後更加有效地主導庭審,通過控辯雙方有效的較量來形成心證,做出準確的裁判。第二,庭前預斷不一定導致庭審形式化、談及預斷,就讓人想起不公正,偏見,可是預斷並不等於偏見。庭前預斷是法官閱卷後對被告人產生的暫時性判斷,它會隨著庭審的推進,控辯雙方的較量而相應調整、而偏見體現的是一種根深蒂固的價值觀,一旦形成很難變更。因此,法官庭前產生對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預斷不一定導致庭審形式化。

(二)德國構建配套措施,是實現庭審實質化的保障 第一,貫徹執行集中審理原則。集中審理原則,要求庭審過程中,不能更改審判人員,不得中途中止審判,並且庭審後須迅速做出裁判。如果有法官因故不能到庭審理,應由一直參與庭審的候補法官、陪審員替補。第二,全面貫徹執行直接原則以及言詞原則。直接原則,就是任何案件必須經過法庭的審理才能定案,突出庭審中心地位。言詞原則,即是訴訟參與人等在庭審時必須使用口頭方式進行。言詞原則使得法官的內心確信是經過庭審充分激烈的言語對抗形成的,避免庭前預斷對法官內心確信的負面影響,削弱了法官對閱卷的依賴程度。第三,保障辯方享有充分的閱卷權和有效的調查取證權。辯方的閱卷權是庭前知悉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平衡控辯雙方力量的重要方式。辯方的調查取證權,是辯護人利用公權力來完成自己不能完成的調查取證工作,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辯方享有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共享控方的資訊,增強庭審對抗能力,而法官在激烈的庭審中揭露犯罪事實,從而作出準確的裁判。第四,裁判理由公開原則。裁判理由公開原則,要求法官在判決書中對於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以及相關的法條羅列出來,受公眾監督的原則。因此,法官不能只依賴庭前預斷來作出判決,還得重視庭審程式,從而避免錯誤的判決。

綜上所述,德國刑事訴訟法並不注重法官庭前預斷,而是採取一系列配套措施來預防法官的庭前預斷,從而實現庭審實質化。

三、解決我國實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方式下庭審形式化的措施

前文己探討過,我國實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法官過分依賴案卷材料,致使庭審形式化,然而,德國也是實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起訴方式,卻實現了庭審實質化。這讓我們重新思考,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不必然導致庭審形式化,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同樣可以實現庭審實質化。

(一)監督偵查活動,保證卷宗的客觀性和合法性

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容易導致法官庭前產生對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預斷。如果確保移送的案卷材料是真實可靠的,那麼法官即使提前閱卷,也可以作出公正的裁判,提高訴訟效率。如果案卷的內容是偽造的或者取證程式是違法的,那麼法官在閱卷後產生錯誤的預斷,加上庭審辯護方無法進行有效的抗辯,法官有可能作出錯誤的判決。

怎麼確保卷宗的客觀性和合法性呢?證據主要是由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獲得,因此,只有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才能保證案卷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木次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訊問時錄音錄影、禁止強迫自證其罪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限制偵查權的制度,但是這些制度具有很大的彈性。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細化這些制度,防止被架空的危險。

(二)設立證據開示制度,明確雙方的爭議點,真正發揮庭審的作用

證據開示,是指開庭前雙方將自己掌握的證據進行開示,讓法官知道雙方的爭議點,從而有效主導庭審,提高訴訟效率。如果可能存在非法證據,則法官啟動程式審查,對於確實屬於非法證據的,作出不予採納該證據的裁定。

(三)貫徹執行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迴歸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地位

所有案件訴訟參與人必須參加庭審,而且以口頭方式進行,包括證人也必須出庭。如果證人是在庭外做證人證言,則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不予考慮該證詞。這可以保證庭審時,控辯雙方對證人進行有效的問話,而法官從這過程總形成內心確信,作出正確的判決。

四、結語

在刑事起訴方式上,我國經歷了三個過程,從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到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再到20XX年全案移送制度的恢復,這體現了我國法治文明建設在不斷完善與進步,但是還存在不足之處,需要進行構建相關的配套措施。首先,保證卷宗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需加大案外人員的參與,對偵查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其次,庭前控辯雙方需要對自己所掌握的證據進行開示,以便法官瞭解案件的爭議點,有效主導庭審,提高訴訟效率。最後,始終貫徹直接言詞原則,法官的內心確信只能以口頭的方式舉行庭審而形成,不受庭外證據的干擾。

20XX年全案移送制度的迴歸,雖然存在不足之處,但隨著配套措施的構建與完善庭審實質化的實現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