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緩刑制度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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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緩刑制度的適用
摘要:本篇主要論述我國一項特殊的刑罰制度—緩刑,熟練把握和正確運用緩刑,對於和改造犯罪分子,維護穩定,保障人權有著積極意義。緩刑是指對於罪刑較輕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首先,緩刑不是一種刑罰,刑罰是統治階級為了懲罰犯罪,以國家名義強制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財產、生命或其它權利的強制,其次,緩刑依附於原判刑罰,刑罰是緩刑的條件和基礎,適用緩刑必須以判處刑罰為條件,緩刑不能獨立於刑罰之外存在。它具有條件性、期限性、減緩性特點,對於緩刑的適用主體、範圍及實質條件都有明確規定。緩刑是一種較輕強度的刑罰執行方法,因此適用的物件也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緩刑適用的範圍。判處刑罰時對是否適用緩刑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就是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即具備哪些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本篇對“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不宜作為法定條件作主要論述,然而,由於緩刑制度規定也缺乏嚴謹性,在實踐中,往往出現該適用卻未適用,不該適用卻適用了,使緩刑制度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
緩刑是我國一項特殊的刑罰制度,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它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於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權有著積極意義對我國刑法實施發揮著重要作用。熟練把握和正確運用緩刑,不斷完善緩刑制度就成為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大課題。一 、緩刑的概念(一)緩刑的概述
緩刑是有條件的延緩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刑罰的制度,實際上就是一種刑罰執行方法。首先,緩刑不是一種刑罰,刑罰是統治階級為了懲罰犯罪以國家名義強制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財產、生命或其它權利的強制方法。我國刑罰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權利、沒收財產。緩刑只規定刑罰確定的強制內容怎麼執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執行,而不規定剝奪犯罪人人身自由及財產等具體強制內容。其次,緩刑依附於原判刑罰,刑罰是緩刑的條件和基礎,適用緩刑必須以判處刑罰為條件,緩刑不能獨立於刑罰之外存在。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已明確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繼續危害社 會的可能性來確定是否宣告緩刑;第三,緩刑的執行可以實現刑罰執行目的,對於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刑法執行並不是直接進行,而是通過對犯罪分子在規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監視、考察的間接方式進行,這就是緩刑執行,只是這種緩刑執行的強度比被判處刑罰執行強度較輕,但只要通過了緩刑的執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從而達到了對的犯罪分子懲罰和教育的執行效果,原判刑罰就不需要再執行,在這種情況下緩刑的執行就實現了刑罰執行目的。
(二)緩刑的特點
緩刑這種刑罰執行方法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條件性,緩刑規定不執行原判刑罰附有嚴格的條件,只有通過了規定的`條件才能免除刑罰的執行,對於不符合緩刑執行條件的 ,不但不能視為刑罰已執行,還要恢復原判刑罰的執行。二是期限性,緩刑規定不執行原判刑罰有一定的考驗期,只有通過一定時期的考察,才能檢驗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罰的目的是否達到,從而決定原判刑罰執行與否。三是減緩性,減緩性就是對實刑執行強度的減輕,執行期間的延緩,給輕刑罪犯在執行中一定的寬大,體現了我國刑法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立法宗旨。根據緩刑犯改造的表現,延緩後仍有繼續執行的可能性。緩刑與其它刑罰執行方法也有區別,緩刑與死緩都是減緩執行強度的執行方法,但兩者是不同性質的刑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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