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制度存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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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一個正在向法治國家邁進的開發中國家,所以法制不夠健全,法治觀念還不夠深入,人民法律意識淡薄,這就容易導致惡性案件頻發,有很多人無罪或者罪不該死,卻被判處了死刑。死刑政策直接表現於各國死刑狀況並不是單純地廢除死刑或保留死刑。

關於死刑制度存廢思考

死刑是國家為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實施的一種刑罰,因其是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刑罰,所以又被稱為極刑或生命刑。

一、死刑的產生、發展及現狀

(一)死刑的產生 早在自由刑和財產刑應用前,死刑就存在了。關於死刑的起源,除“死刑來自復仇”的說法外,還有“來自戰爭” 、但是追根溯源,死刑產生的根源,終究還是社會基本矛盾,即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矛盾運動的結果。

(二)死刑的發展。死刑正是在無數次的起伏震盪中向前發展的,雖然有時會劇烈地反覆,但是發展的總趨勢是很明顯的:從世界範圍內看,各國死刑的數量不斷減少,實際執行的數量大幅下降,執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三)死刑的現狀。死刑政策直接表現於各國死刑狀況並不是單純地廢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實上,各國立法對死刑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絕對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在憲法或法律中明確規定廢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無規定死刑。2,相對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規定只對普通刑事犯罪廢除死刑,對叛國或者政治犯罪、軍事犯罪則保留死刑。3,實質上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條文中雖規定有死刑,但是在過去若干年內從未執行死刑或者從未判處過死刑。

二、各國關於死刑存廢之爭

(一)死刑廢除論。義大利著名法學家貝卡里亞出版了一本至今仍響徹刑法學界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從天賦人權與社會契約論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礎上,論證死刑的非正義性和不必要性,提出廢除死刑,主要提出瞭如下論點:1、人道主義者認為,天賦人權,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結束不可以剝奪。2.相對社會契約論者認為,訂立契約的人們交出微小的`權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權)組成了國家最高權利。3.終身奴役刑在預防犯罪方面優於死刑。況且死刑對諸如激情的殺人、政治犯罪、欲殺人後自殺者等無法形成其內心恐懼。4.死刑錯用,無法挽回。5.教育刑論者認為,刑罰教育的目的在於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會,從而改造罪犯防衛社會。

(二)死刑保留論。“殺人者死”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根本無須對死刑的正當性進行論證。當死刑廢除論產生後,才有學者對死刑的正當性進行研究。保留死刑論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殺人者償命”是人類社會長期以來承襲的法律觀念,至今仍為廣大民眾所認。 2.“趨利避害”是人們衡量利弊得失時的本能反映和選擇,因此,死刑對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懾作用。3.“絕對社會契約論者”認為,犯罪行為是犯罪者對其所參與訂立的社會契約的公然違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處罰是其對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4.由於社會狀況複雜,難免在一定時期出現窮凶極惡的犯罪,而死刑是對付特定惡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終身監禁或終身奴役刑存在浪費資財和罪犯脫逃再度危害社會兩個弊。

三、中國關於死刑制度存廢的爭論

(一)我國死刑廢除論學者的觀點

我國的香港、澳門也已經廢除了死刑。

1、死刑是遠古野蠻時代血腥復仇的遺留。“殺人償命”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原始的同態復仇觀念如出一轍。今天的懲罰不在於單純的肉體痛苦,而是重在靈魂上的教育和改變,這也是文明社會的需要和表現。

2、死刑涉及到對生命權的保護,社會應該為犯罪行為承擔必要的代價。犯罪人並不是孤立存在於世間的,對於犯罪人的譴責,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還應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會和自然環境。

3、死刑錯用,無法挽回。中國是一個正在向法治國家邁進的開發中國家,所以法制不夠健全,法治觀念還不夠深入,人民法律意識淡薄,這就容易導致惡性案件頻發,有很多人無罪或者罪不該死,卻被判處了死刑。處於這樣的國情,除非有一天不再有冤案錯案的發生,方可適當恢復死刑,否則死刑不可不廢。

(二)我國死刑保留論學者的觀點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力,起到更好的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刑罰越嚴厲,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嚇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所謂“殺一儆百”,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2、死刑可以從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沒有死刑,罪犯被判終身監禁,他還是有可能在監獄中犯罪,如殺人、越獄、毆傷其他囚犯等。只有將其處死,才可以防止他繼續犯罪。

3、死刑是重罪犯人應得的報應,是倫理正義的必然要求。死刑可以滿足人們的報應觀念,滿足人們本能的報復心,對那些用殘忍手段殺害無辜者的犯罪人,理應受到相同的或相稱的處罰,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懲罰。

4、執行死刑比長期監禁那些最危險的死刑犯人更省錢。處決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費一槍、一針的代價,長期監禁則需要支出大量的財政費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在長期監禁中對社會的經濟貢獻很小。

5、我國目前缺乏廢除死刑的物質條件並且不具有廢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礎。

四、中國廢除死刑的道路選擇

中國可不可以廢除死刑?從長遠來看,廢除死刑是我國刑法發展的必由之路。從目前來看,我國在物質和精神上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我國社會物質生產水平和國民生活水平總體較低,人的物質生產潛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因而人的生命價值相對較低,群眾對於他人生命的尊重程度不高。在這種情況下,將嚴重犯罪者處以死刑易為廣大群眾所接受。

2、 在我國,人權意識尚未得到充分發展,自由的價值在人的總價值中的地位不高。若以無期徒刑作為最高刑種則不足以威懾那些試圖嚴重犯罪者。

3、刑罰報應觀念在國民心理結構中根深蒂固,殺人償命的思想十分濃厚,冒然廢除死刑則會刺激國民脆弱的心理平衡並將引發社會不穩。

當然,現階段我國不具備廢除死刑的物質和精神條件,並不意味著我們不能主動追求這些條件的實現和以後也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