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死刑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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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親人遇害,原告家屬要求法院判被告人死刑,並向法院保證只要合了他們的要求,將不再上訪,而法院居然也“照辦”了。前天,被曝與被害人家屬簽訂“死刑保證書”的河南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迴應稱,這是被害者家屬的單方訴求,是提高審級的申請,屬一廂情願之事。

荒唐的“死刑保證書”

不錯,提高審級,應該是以一種申請的`方式提出來,但怎麼會弄成“保證”呢?這份被網曝的東西,從書寫格式到具體內容,咋看它都是一份保證書。抬頭:保證書;落款:保證人XXX、XXX,另有見證人的簽名。文內有明確的保證內容,“只要平頂山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我們保證,不管將來省高院處理結果如何,他們都將服從,包括因發回重審導致的平頂山法院的最終處理結果,決不上訪。”這是申請還是保證,恐怕不用多說吧。

受害者家屬為什麼要寫這份保證書?果真是“一廂情願”?我以為,此說不通,法院若沒有明示也會有暗示。痛失親人,要求嚴懲凶手,這種心理很正常,某些家屬因為擔心有司法不公現象的存在,會通過上訪途徑給辦案機關施加影響。該案即如此。可以肯定,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也是受“上訪”所困的。這樣在與受害者家屬溝通時,也許就會說,現在又不是終審,即使按你們的要求判了,到了省高院也有改判的可能,你們能保證不上訪?這不就是“暗示”麼?

而對受害者家屬來說,只要求得想要的結果,當然願意作出保證。然而,在刑案中,這種保證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人家若想繼續上訪又奈何?如果連這一點都看不清楚,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對法律的認識也太淺薄了。

事實上看,“一廂情願”之說是站不住腳的。雖然保證書上沒有法院人員留下的筆墨,但該保證書是在法院內寫的,用的是法院的公文紙,有法院人員在場,應該是得到雙方認可的。即使沒有這種客觀因素,這份保證書也是得到法院認可的。因為這一與案件事實無關的保證書,原件已在該案卷宗裡。

        這份“保證書”可視為“奇文”一份,它的出籠,實為息訪之需,是一種交易,是法律被庭外“勾兌”,是對法律的褻瀆。解決信訪問題,公平和公正是關鍵。法律遷就信訪,只會產生新的不公。後來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確實將被告人判了死刑,此結果與保證書有沒有關係,讓法院說清楚恐怕很難,讓公眾不產生懷疑恐怕也很難。不過,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的這個判決,最終被河南省高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冤案雖然沒有造成,但對法律已經造無可挽回的傷害,“法院判決是要講證據的,但是從這個保證書來看,公正判決並不是那麼回事。”這是被告人家屬憤怒之語,相信也是社會公眾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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