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新刑訴法中審查逮捕制度的細化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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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 逮捕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並予以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1996《刑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制度的規定過於簡單,新《刑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條件進行了細化,完善了現有的逮捕制度,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論文關鍵詞 新刑訴法 審查逮捕 細化

  逮捕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並予以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互相串供、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從而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一、1996年刑訴法下審查逮捕制度存在的不足

  1.法律規定簡單粗略致理解混亂。根據我國1996年《刑事訟訴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刑罰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逮捕。”對於如何才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人民檢察院訴訟規則》第86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關於何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也沒有提出明確的標準,同時對於“可能判處刑罰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具體標準更不好把握,“可能”二字考慮到了短時間內行使批捕職權的檢察人員對犯罪事實及證據的掌握有限而難以對案件作出準確判斷從而給予不確定的空間,但其蘊含的不確定性,在客觀上造成了無論是捕與不捕均可以在其中找到理由,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逮捕的嚴肅性,。
  2.行政審批性質的書面審查導致以逮捕獲得犯罪事實。在行政審批性質下的.審查逮捕制度,審查人員主要以偵查機關移交的書面材料為審查依據而如果審查人員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證據存在不足很難短時間內要求公安人員進行補充,但是在犯罪事實已經基本清楚情況下批捕人員一般傾向於先行逮捕。通過逮捕之後繼續突破口供或者爭取時間補充證據。因為批捕以後不訴就將產生錯案,導致案件到了公訴階段,辦案人員都傾向於“有罪推定”,在證據往往不是非常充足的時候也提出起訴。致使審查逮捕在一定程度上表現為懲罰性質,雖然刑訴法還規定採取逮捕需要採取取保候審、件事居住方法,還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是逮捕的必要條件,但是是否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是很難判斷,甚至是無法判斷的,這就導致這個限制成了虛設,致使取保候審成為公安及檢察機關單方掌握隨意操控的權利,也給司法貪腐留下了一定的空間。
  3.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缺乏監督機制予以約束。國外很多國家實行偵查與審查逮捕相分離,由檢察官對案件進行偵查、法官實施審查逮捕權。我國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實行審查逮捕相分離制度,由公安機關實施偵查,檢察機關掌握審查。但是對職務犯罪案件卻將偵查權與審查逮捕權全部授予檢察機關,支援在職務犯罪過程查辦過程中對審查逮捕缺乏監督。同時1996年刑事訴訟法我國卻沒有相關的外部審查規定,具體操作措施不當,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對於逮捕後的審查常常流於形式。最後,逮捕過程中的制度缺失容易導致“一捕了之”的情形。
  正是由於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條件以及審查逮捕許可權的規定存在過於簡單粗略,給司法實踐留下過多的自我權衡空間,從而也引起各種司法解釋的不斷補充細化,此次修訂的新《刑事訴訟法》吸收了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審查逮捕進一步予以細化與完善。

  二、新刑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的細化以及不足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吸收舊刑訴法以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審查逮捕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完善,並且添加了之前沒有的羈押之後的審查逮捕等制度,使審查逮捕條件進一步細化,整個制度更為完善,其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據罪責輕重,明確了輕罪重罪不同逮捕條件
  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中,逮捕條件只有一個即“可能判處刑罰以上刑罰的”。而一是由於能否判處有期刑罰很難在審查逮捕階段予以明確,況且由於有期刑罰是我國刑法中的最基本刑罰種類,難以區分輕罪、重罪,從而區別對待。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一款規定了“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刑罰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且“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逮捕的的五種情形:(1)可能實施新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度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從以上規定可見,只有在採取去報候審不足以防止以下五種情形的情況下,才可以應用逮捕。而在第二款中,規定了兩種必須使用逮捕的情形:(1)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刑罰以上刑罰”的案件,只需具備證據條件即應當逮捕;(2)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刑罰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新刑訴法七十九條規定對犯十年以下有其刑罰的罪犯優先考慮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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