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事和解在審查逮捕環節中的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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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刑事和解;適用;問題;對策

  論文摘要:
當前機關在審查逮捕工作中執行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實效,受到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稱讚,為維護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困惑和社會壓力,不能不引起重視。為此,轉變執法觀念,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制定完善的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勢在必行。

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是我們黨的治國理政目標。檢察機關作為律的監督機關,如何正確履行賦予的職責,積極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檢察機關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適用刑事和解處理輕微刑事案件,是檢察機關在新形勢下長期辦案中、探討出來的一種新的辦案機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起重要作用。目前全國各地檢察機關都在試行和探討刑事和解,在探討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了出現一些問題。本文擬針對刑事和解在審查逮捕環節中的適用及存在的問題作一些探討。

淺談刑事和解在審查逮捕環節中的適用問題

一、刑事和解機制在審查逮捕工作中的適用

目前,檢察機關就辦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具體操作規則還未規範,各地適用刑事和解案件主要是依據本地(省院或市級院)制定的性檔案或一些意見等。如我院適用刑事和解案件主要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院和市院下發的關於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和借鑑其他省外的先進經驗,適用刑事和解案件主要是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刑事案件,具體來說包括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案件,如故意傷害案中的輕傷案;家屬成員之間、鄰里關係、同學、朋友之間矛盾衝突導致的刑事犯罪;肇事;盜竊數額達較大,但主要賠償損失的盜竊案;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涉嫌犯罪案件等。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主要是看受害人的態度,如果受害人願意和解、調解,我們就與公安民警一同去做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家屬工作,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家屬同意作和解、調解處理,就通知雙方到公安機關作和解、調解處理。根據上述規則,我院審查逮捕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和解案件做法:

1、啟動刑事和解程式,以多種方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化解矛盾,恢復社會關係的穩定和平衡。

我們在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案件後,由部門負責人先審閱案卷,認為案件符合適用和解辦理的案件,在交給辦案檢察官時,向其說明,由承辦人審查,承辦人審查後,向部門負責人彙報,提出適用和解辦理案件建議,由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彙報,分管領導同意後,進入主持和解階段。和解一般在發案地的派出所或村民委辦公寶,也可在檢察院進行,參與人是雙方當事人、雙方近親屬、代理人、辯護人、公安民警、檢察人員,由檢察機關主持。其步驟是:告知雙方當事人刑事和解的基本內容,適用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在和解中享有的權利義務;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和解,達成和解所需的條件;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如是要求賠償的,當場交付,如是賠禮道歉的,當場賠禮道歉,和解協議書由雙方各持一份,派出所持一份,檢察院持一份,和解完成。

案例及社會效果

2007年2月18日17時許,犯罪嫌疑人羅韋強與其哥羅韋堅在羅韋堅的老房子內因瑣事發生爭吵,後兄弟二人扭打,在扭打中,羅韋強持瓷碗將羅韋堅面部打傷,經法醫鑑定,羅韋堅的傷勢為輕傷。案發後,羅韋強一直沒有賠償羅韋堅的損失,公安機關於2008年1月10日對羅韋強刑事拘留並於1月17日以羅公天提捕字(2008)5號提請批准逮捕書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受理後,承辦人經審閱案卷,認為犯罪嫌疑人羅韋強故意傷害羅韋堅達輕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但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是親兄弟,如果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羅韋強,就會受到懲罰,就會更加仇視自己兄弟羅韋堅,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經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到案發地,召集羅韋強愛人與羅韋堅及他們的母親來做思想工作,通過耐心細緻的工作,最後同意作和解處理,由羅韋強愛人賠償羅韋堅經濟損失1500元,羅韋堅不再追究羅韋強的刑事責任。18日我院對本案作出不予以批准逮捕羅韋強。羅韋強回家後,與羅韋堅握手言和,不再因瑣事而爭論。本案為故意傷害案,受害人屬輕傷,適用刑事和解,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和解後加害人受到了經濟上的懲罰,又有回到正常生活的機會,雙方化解了矛盾,為構建和諧社會增加了安定。

2、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在辦理刑事和解案件中,我們對雙方願意和解的原則上,進行調解,要求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一定要公平、公正,不能有偏見。在調解過程中,檢察人員只是在聽取雙方的意見,不隨便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不讓雙方感到是在被迫下進行和解的。

3、認真做好善後工作。對於刑事和解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我院與辦案單位經常聯絡,查問不捕後的情況,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向村民、村委會了解情況,防止犯罪嫌疑人出現再度違法犯罪行為,樹立檢察機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