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試刑法試題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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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2015司法考試刑法試題及解析

15週歲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計算機資訊系統,18週歲的乙對此知情,仍應甲的要求為其編寫侵入程式。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D)

A.如認為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則甲、乙成立共犯

B.如認為甲、乙成立共犯,則乙成立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從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認為乙成立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間接正犯

D.由於甲不負刑事責任,對乙應按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片面共犯論處

【考點】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義。

【解析】按照通說不法共同說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義指不法,即如A選項所說,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共同犯罪即為共同不法,或者說“不法是共同的',責任是分別的”。

對於A、B、D選項,在題幹所示案件中:

(1)在不法層面上:甲實施的是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實行行為;乙為其編寫侵入程式,系幫助行為。二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不法行為;儘管責任年齡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為,二人構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幫助犯。按主犯、從犯分類,甲系主犯,乙系從犯。

(2)只不過,在責任層面上,甲未滿16週歲,不承擔刑事責任;乙已滿16週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聯絡,不構成片面的共犯。故而A、B選項說法正確,D選項說法錯誤。

對於C選項,如果按通說不法共同說,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幫助犯,乙不是間接正犯。如果按少數說犯罪共同說,甲不構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獨立說,乙單獨成立幫助犯,按從屬說乙不構成犯罪,乙亦不是間接正犯。事實上,間接正犯要求行為人對實行者有支配、利用關係,本案甲的犯意系其本人產生,乙對甲無支配、利用關係,不成立間接正犯。C選項說法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