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準則與國際會計的比較與啟示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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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存貨成本與銷售成本之間存在著有機的聯絡,因此存貨核算正確與否必然會影響到損益表資訊披露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為加強對存貨的核算和披露,我國頒佈了《企業會計準 則第1號——存貨》(以下簡稱我國存貨準則)。我國存貨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以下簡稱 IAS2)相比,在規範範圍、確認計量、資訊披露等幾方面存在差異,本文對此進行探討。

存貨準則與國際會計的比較與啟示論文

一、我國存貨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比較

我國存貨準則在許多方面吸收IAS2的內容,在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上作了有益的探索,因此兩者在存貨成本構成、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可變現淨值的確定方法和期末計價方法等方面基本一致,但仍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異,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存貨規範範圍和會計處理存在差異。

我國存貨準則是在《企業會計準則一基本準則》的基礎上制定的,適用的範圍不包括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貨以及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物資產。而IAS2不僅僅對“歷史成本下的”存貨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而且還列示了建造合同、金融工具、收穫時與農業活動或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不適用存貨準則。同時明確指出,農業和森林生產的生產者所持有的存貨、商品經紀商所持有的存貨等的計量也不適用於此準則。IAS2還特別指出,這些存貨的計量不適用於存貨準則的原因是:它們應採用可變現淨值計價或採取公允價值扣除銷售費用後的金額計價,而且可變現淨值和公允價值扣除銷售費用後金額的變化,應當在變化當期計人損益。這與我國存貨準則通常採用的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價的原則是不一致的。另外我國存貨準則沒有特別提及對於商品流通企業存貨會計處理的規定,在具體會計政策上也沒有專門對其作出規定。

(二)存貨確認和計量存在差異。

1.存貨的確認標準。我國存貨準則對此規定了兩點:一是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二是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兩條標準實際上是在強調存貨的資產特性。IAS2沒有相關的確認標準,只是在IASC制定的《編報財務報表框架》對資產的確認規定裡,明確了這兩點。因此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我國對存貨確認的條件更具體、更明確。

2.存貨的計量與核算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1)存貨的初始計量不同。對於存貨初始成本的計量,IAS2和我國存貨準則都明確規定:存貨的初始成本包括採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但是,我國存貨準則對採購成本中的買價定義為扣除商業折扣但包括現金折扣的存貨價格,按此規定,存貨的採購成本是按“總價法”計算,它與國際會計準則所採用的“淨價法”是不同的。從理論上講,按總價法計算存貨的採購成本,虛計了應扣的現金折扣,從而使存貨的採購成本偏高。但由於我國企業目前採取現金折扣方式銷售及企業享受現金折扣的情況並不普遍,“總價法”簡便易行。另外,我國稅法對現金折扣也採用總價法,因此影響不是很大。(2)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基本一致。兩者都取消了後進先出法,減少了備選方法。後進先出法不利於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並且給利潤操縱者留下了一定的空間,對後進先出法的取消是各國財務實踐經驗的總結,是與IAS2的趨同。(3)存貨的期末計量不同。當存貨因毀損、變質、價格水平變動或者其他原因使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受損時,我國存貨會計準則和IAS2都規定了存貨應按成本與可變現價值孰低計價。但是在存貨跌價準備衝回問題上,我國存貨準則明確規定計提的跌價準備不再允許轉回,而IAS2規定,在初始計量的每一個期間,均應對可變現淨值重新估價,如果以前使存貨減記至低於成本的條件不復存在,減記的金額應該予以恢復,新的賬面餘額應為成本與修正的可變現淨值兩者中較低者,這是我國存貨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差異之一。

(三)存貨的資訊披露存在差異。

IAS2對財務報表中存貨的資訊披露規定有:1.一般情況下應披露六項內容,包括計量存貨採用的會計政策、存貨的.賬面總金額和各類存貨的賬面金額、以可變現淨值反映的賬面餘額、當期確認為收益的存貨減記的轉回額、導致存貨減記轉冋的情況和事項、作為債務擔保的存貨的賬面價值。2.應披露當期確認為費用的存貨成本和與收人相對應的當期經營成本。我國存貨準則要求披露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採用的方法、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確定存貨可變現淨值的依據等。所以,IAS2是間接向報表使用者披露存貨跌價準備的資訊,而我國存貨準則是直接要求企業在報表上披露這一資訊。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是企業管理當局經常用來進行盈餘管理、操縱利潤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我國存貨準則採取直接披露的方式,應該更有利於規避財務風險。

可見,IAS2要求披露本期確認為費用的存貨的減計金額,並刪除了有關披露以可變現淨值計價的期末存貨賬面金額的要求。而我國新存貨準則按照重要性原則,不再要求披露存貨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同時要求揭示以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來計價時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二、啟示

(一)正確看待存在的差異,進一步促進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從總體上看,我國存貨準則與IAS2之間的差異明顯減小,但舊的差異消失的同時,又伴隨著新差異的產生。新舊差異交替的趨勢表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差異縮小甚至消失。這集中體現在一些長期以來存在較多爭議的會計處理方法上。特別是那些經過實踐被證明存在較多不足的地方,我國積極吸取IAS2的優點,實現了會計方法的國際趨同。比如對存貨的借款費用問題的處理和後進先出法的取消等。二是差異基本保持不變。這是與我國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同時並行相適應的,有一些會計業務具有我國的特色,同時也為保持會計實務中的可操作性而保持了我國的處理方法。比如存貨計量的基本原則、確定存貨跌價準備時的選擇方法。三是新差異的產生。這集中表現在國際會計準則的改進方面。主要體現在IAS2領先於我國會計準則的地方,比如對公允價值的廣泛引入與應用。雖然我國新會計準則也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等方面謹慎地引人了公允價值,但範圍不大。體現在存貨準則上,比如對導致以前確認的存貨減計轉回的情形的具體闡明等。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的存貨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的某些差異,其實質體現的是在國家化與國際化之間不斷動態博弈的過程,儘管差異無法完全消除甚至繼續產生新的差異,但從整體上是實現了國際趨同,並且可以預見的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與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的會計準則建設將邁人一個不斷與國際會計準則相協調而實現更多趨同的新時代,同時也會更多地打上我國會計準則的烙印。比如,最近IASB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關聯方披露》,就積極參照了我國財政部的意見,大大降低了我國企業的資訊披露成本。

(二)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差異是我國的現實情況決定的。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是大趨勢,這在存貨準則的變遷中體現得非常明確。其原因在於:一是我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主體有本質的區別,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為國家財政部,而國際會計準則是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制定主體不同,目標、服務物件與執行力度自然也不同。二是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同時並行,比較符合我國目前企業的發展實際情況。三是國際化所追求的高水平會計實務與我國會計人員實際操作水平之間存在差距。

(三)我國存貨準則的修訂需要關注的問題。我國存貨準則的國際趨同,能夠適應我國實際經濟業務處理的需要,能夠滿足對存貨確認、計量和報告披露的要求。這對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我國企業的國際化發展,有利於穩步推進我國會計國際化發展戰略,從而全面提高我國對外開放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做出新的修訂,但是,存貨作為流動資產的一個重要專案,一些會計處理方法的改變,對財務報表資料影響會很大,從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潤在短期內發生較大的變化。因此,在對存貨準則修訂時,要注意這些影響;對於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來說,則要密切關注新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