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民營經濟發展的刑事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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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蓬勃發展的民營經濟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規範和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法制卻比較滯後,其中刑事方面,立法和司法都存在著缺陷。為了保持民營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健全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環境,刑事法制的完善急需加強。

試論民營經濟發展的刑事法制保障

關鍵詞:民營經濟;憲法政策地位;刑事法制保障

改革開放30年來,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民營經濟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漸進發展過程,如今已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併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2001年,我國民營經濟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已達到20.46%,在產業增加值中的比重已超過1/3。2002年,浙江民營經濟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達45%。某些沿海發達地區的民營經濟所佔的比重更高。為充分發揮我國民營經濟在經濟增長、擴大就業、繁榮市場、增加稅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持民營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需要為其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固然從中心到地方出臺了很多保護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政策,但是,離符合民營經濟發展要求的健全的法制環境還差距甚遠,任務艱鉅。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性障礙,切實保護私有財產權,使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實現公平競爭。為此,加強對民營經濟的法制環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刑事法制的角度探討如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加大刑事司法保障,保護和促進民營經濟的順利健康發展。

一、民營經濟憲法政策地位的基本熟悉

我國民營經濟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82 年,《憲法》第11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通過行政治理,指導、幫助和監視個體經濟。”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正當的收進、儲蓄、房屋和其它正當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續權。” 1984年,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心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個體經濟是和社會主義公有制相聯絡,是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是從屬社會主義經濟的,並提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適當分離。隨後,經濟理論界和實務界開始探討和實踐國有企業的多種經營方式,國有民營就是其中的一種。“民營”的概念也就應運而生。民營經濟是相對國營經濟而言,是指除國營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方式的總稱即非國營經濟。就所有制形式來說,民營經濟包括國有經濟中的民營部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等。按企業形式來論,民營經濟主要是通過民營企業這種組織形式表現出來,由於民營企業不是法律範疇,習慣上將民營企業涵蓋國有民營、私營、個人獨資及外資等企業組織形式。隨著改革開放的程度不斷擴大和加深,國家對民營經濟的法律政策規定得到逐步發展和加強,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也越來越突顯。1988年,《憲法修正案》第1條規定:“國家答應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視和治理。”1997年,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6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視和治理。”2002年,十六大誇大,盡不動搖地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視和治理。”第22條規定:“公民的正當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