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持續發展理念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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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立足於社會整體,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持續實現,應確立持續發展的經濟法理念,關注人類與自然、環境與發展、當代與後代的關係,在法學研究、立法及實施各環節全面確立、提升持續發展理念。

經濟法持續發展理念的論文

一、確立經濟法持續發展理念的必要性

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至今,其發展經歷了曲折的道路。尤其在中國,隨著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關中國經濟法是否獨立存在,經濟法調整物件、本質和概念、基本原則、結構體系等諸多經濟法本體問題,長期困擾著我們,理論上莫衷一是,客觀制約了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

經濟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進行協調的法律,其歷史使命和立法宗旨是追求並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經濟法主要協調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矛盾,同時協調與社會整體利益相關的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矛盾,以達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社會作為人類生活的共同體,本質上是以共同的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絡的人們的有機整體。社會整體利益是在整合無數千差萬別的社會個體利益基礎上形成的,是一定社會形式中滿足社會成員有機總體生存、發展需要的客觀物件。

社會整體利益應具歷史內涵,它是動態的、能持續滿足社會成員有機總體生存、發展需求的一切客觀物件。人類的生存發展以社會整體利益動態、持續地實現為前提,客觀上要求經濟法應確定持續發展的理念。

二、持續發展理念下經濟法視角的`拓展

經濟法的持續發展理念強調的是在遵循自然規律的前提下,運用國家之手巨集觀地調控市場,克服市場經濟的固有侷限,最大限度地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持續實現。

單純的經濟增長會導致資源耗減、能源緊張、環境汙染,又因人口、資本因素的制約,經濟增長會達到極限,加之人類為追求經濟增長所付出的代價,很難持續地滿足人類的需求,是一種無發展的增長。人類在不斷反省中認識到經濟增長只能是手段,經濟發展才是目的,並提出經濟發展的觀念。

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可持續發展主要涉及經濟、環境和社會三方面衡量指標:可持續發展並不否定經濟增長,但更關注如何實現經濟增長;可持續發展承認自然環境的價值,以自然環境資源為基礎,同環境承載力相協調;可持續發展以提高生活質量為目標,同社會進步相適應。經濟法在追求和保障社會整體利益這一法的目標時,只有確立持續發展的理念,遵循自然法則,才能完成其歷史使命。

三、經濟法治建設中應凸顯持續發展理念

從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和發展歷程不難看出,作為獨立的法部門,經濟法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協調社會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其基本功能在於立足於社會整體,通過國家對社會經濟執行的整體協調,使其符合客觀規律,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最大程度地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

經濟法的本質內在地決定了它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法律保障,促進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當代及未來經濟法的根本目標。經濟法持續發展理念的確立,反映著經濟法的規定性,該理念下經濟法的價值追求表現為最大程度地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持續實現,這種價值追求已深入到經濟法學研究、經濟法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持續發展理念應成為經濟法學和經濟法的靈魂。

首先,經濟法學研究應尊重客觀規律,真實地凸顯持續發展理念,而不是迴避。其次,經濟法的制定應直接體現持續發展理念,以持續發展理念為指導。中國作為開發中國家,過去和將來相當長時期內經濟發展的壓力都非常大,總結我國20多年經濟快速增長的經驗和教訓,經濟法的制定不得不直面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的關係、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等問題。

在中國,當前尤為突出的是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要結合起來,需設定相應的法律機制,關注經濟發展中資源、環境的制約因素,確保社會經濟發展建立在資源、環境可支撐的基礎上,國家巨集觀調控,除應尊重經濟規律,還必須尊重生態環境自然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從巨集觀上把握人口、資源、環境和發展之間的制約關係,實現其相互間的平衡,保障國家巨集觀調控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面,公平競爭秩序的維持,也是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有力保障,客觀上要求建立有效法律機制,限制、阻斷因資源破壞、環境汙染等外部不經濟性給競爭秩序帶來的危害,在市場競爭中,突出公益的維護,加大對公害的治理力度。

持續發展理念還應落實到經濟法實施的各環節。法的執行規律告訴我們,即使有了立法,有了科學、完備的經濟法律規範,經濟法的目標也並非能自動實現,它需要通過守法、執法和司法等方式將經濟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轉化為現實。社會成員對持續發展理念的接受,提升各社會成員的持續發展理念,引導其經濟行為選擇考慮資源、環境的制約因素,並能動地作用於各自遵守經濟法的活動中,經濟法的實現就有了強大的社會基礎。

問題更為突出的是執法和司法,執法者和司法者本身若缺乏持續發展的經濟法理念,對經濟法的適用往往只注重眼前和區域性利益的維護,經濟法的精神實質得不到落實,由此會產生極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影響社會成員對經濟法的自覺遵守,影響經濟法目標的最終實現。加強對權力執行的制約和監督,培育、提升執法者和司法者自身持續發展的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

綜上所述,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單純經濟增長所帶來的環境惡化、資源短缺已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發展,傳統法固有的維護社會個體利益的法律機制,在促進社會個體利益實現的同時,面對社會個體行為自利性的侷限、個體差異積累所導致的貧富不均等束手無策。

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歷史地承擔起為社會持續發展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使命,只有經濟、環境、社會的協調持續發展,才能達到全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持續實現,人類社會才有可能永續不斷。經濟法持續發展理念的確立、提升,既是歷史的必然,也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經濟法治建設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