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保安刑法保障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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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當前已經進入資訊時代,公民個人的資訊存在於網路環境中,其面臨的安全形勢越來越嚴峻,不斷出現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為,為了有力打擊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為,刑法還需制訂詳細條款,並認真落實法律規定,有效保障公民個人資訊保安。

資訊保安刑法保障研究論文

關鍵詞:資訊保安;刑法;保障;研究

隨著我國資訊化的快速發展,公民的身份證號、年齡、財產、住址等資訊不斷應用於網路當中,網路資訊化不但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方便而且也使大量個人資訊洩露的可能性不斷增大。最近幾年,出現了大量的網路詐騙與買賣個人資訊等現象,讓很多人談網色變,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越來越多。利用網路得到公民的個人資訊有著各種各樣的方法,而且投資較低,同時關於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違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較低,因此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制訂完善的刑法條款,將侵害公民個人資訊行為寫入刑法,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

一、資訊保安發展的現狀

資訊保安的主要內容包括資訊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與不可否認性,再有,資訊保安的定義也處於不斷髮展過程中,隨著網路的發展而呈現不同的階段性特點,由最初的.單機資訊保安到當前的網路資訊保安,個人資訊保安經歷了三個重要階段,同時資訊保安的內涵不斷增加。自出現電腦到上世紀80年代,資訊主要以單機儲存的形式存在,由於個人資訊只儲存到固定的電腦上,因此只需做到單機安全就可以了。80年代以後隨著進入區域網時代,雖然範圍有所增大但還只侷限於一個較小的範圍,因此只需依靠技術手段就能保證安全。進入21世紀以來,網路技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爆炸式發展,接入網際網路的電腦數不勝數,網路環境與現實生活的聯絡日益緊密,公民到任何單位辦事都需提供個人資訊,導致洩露個人資訊的機會大大增多,網路安全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重要問題,只依靠技術手段不能保障資訊保安,還需藉助完善的法律力量才能實現。保障資訊保安的技術手段並不是萬能的,隨著出現新的網路技術,極其堅固的資訊防護系統也不能保障資訊保安,隨著網路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人們不再過多依靠技術手段保障資訊保安,將資訊保安的保障措施寄託在法律方面。

二、我國刑法在保障資訊保安中的作用

只有具備完善的網路安全技術才能有效保障資訊保安,不具備網路安全技術那麼法律只能成為一紙空文,缺少了法律在資訊保安保障中的作用,資訊保安的保障工作將失去後盾,那時人們為了保障資訊保安,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資金與資源,利用制訂完善的法律保障資訊保安是最為合理的途徑,不但成本低廉而且效果較好,依據法律條款制裁保種侵害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為可以保證網路安全。刑法在制裁違法犯罪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樣也可以普遍應用於保障資訊保安方面。雖然侵害個人資訊的技術不斷升級,但只要違法犯罪分子的行為對社會具有一定的危害,那麼就適用於刑法的條款,就可認定為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稽核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的第253條後面增加了一項條款,規定了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受刑法保護,明確了“買賣、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但筆者分析了以前的司法實踐發現,在現實中損害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並不只包括這二個方面,日常生活中還包括很多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新行為。再有,《刑法修正案》還指出了利用公共權力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為,利用公權危害公民個人資訊的主要內容有:本單位或單位工作人員在開展公務工作中得到的公民個人資訊,利用工作便利條件出售或提供給他人的行為。但在實際操作中,有時國家公共部門為了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會出現破壞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這種情況下的行為不屬於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因此當前刑法關於保障公民個人資訊保安的規定與人們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

總之,隨著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為了保障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只依靠網路技術手段收不到較好的效果,因此必須藉助法律的力量才能有效保障公民個人資訊保安,有力懲治各種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利用不斷完善刑法內容可以保障資訊不受侵害,有效保障公民個人資訊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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