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老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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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老實信用原則
論文摘要
我國事一個悠久的文明古國,中華民族一向重視老實信用這一倫理標準。“忠厚傳家久,詩書繼世長”,是人民自古以來沿襲下來的一個道德信條到了無論是中國,還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歐美國家都不約而同地將老實信用這一道德準則進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往,將老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商法的一條基本原則,有的`學者將其稱為“帝王規則”、“吾臨法域”,可見老實信用原則之重要性。老實信用原則作為市民社會必然的道德信條,必然關係著一個一個國家,一個系統對人性的基本熟悉和基本態度。它在當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斷加強的趨勢,成為整個民法領域得“帝王條款”。 現代民法階段,老實信用原則的誠信要求與自由裁量權定向同一,承認了法官的能動性,對和補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還規定了任何人都必須誠信地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標誌著現在老實信用原則的確立。
1、一般條款說。2、雙重功能說3、利益平衡說。4、語義說。法官適用老實信用原則在實質是發展了現行法、成文法的侷限性決定了補充性規則的存在,具有其公道性的同時也決定這些規則只能處於補充性的地位,法律應是真實的,白紙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釘釘,確實無疑,不是無中生有,不能化有為無,也不是視而不見,可有可無,人們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與人們同在。法律是公從哲言,是一個最高大的信用,“吾必信,行必果”,必須貫徹執行。假如當事人不自覺執行,由國家強制執行。
誠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無信不立,是法的題中之義,無信不成,是法氣力之源,法無信無力。誠信是人與人的責任,是社會的遊戲規則,是世界發展的需要,讓我們都老實取信,讓我們的明天更加美好!關鍵詞:老實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