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窮盡行政救濟原則”在我國之適用-我國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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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窮盡行政救濟原則”在我國之適用-我國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
「提要」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公民對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救濟的選擇權,但由於複議和訴訟制度之間在審查範圍和審查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致使部分當事人在選擇救濟途徑後,卻出現了對自己不利的後果。這一現象了行政法上救濟制度功能的實現和公民權利的.保護。鑑於我國實際情況,在鑑戒國外和有關地區經驗的基礎上,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建立“窮盡行政救濟原則”,使一部分在行政訴訟中難以解決的案件,只有經過行政複議程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一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符合行政複議制度本身的特性,同時也可以促進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