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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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講述了關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內容,供大家參考,接下來我們一起仔細閱讀下吧。

有關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摘要: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而違約責任的歸責準繩則是該制度的中心內容。目前,對違約責任的歸責準繩。究竟是採用嚴厲責任還是差錯責任,無論是在法學實際界還是在司法實務界都存在比擬大的爭議,文章從違約責任及其歸責準繩的概述、兩大法系中關於違約責任的歸責準繩的比擬研討動身,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則,對違約責任的歸責準繩停止闡述。

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準繩 嚴厲責任

一、違約責任及其歸責準繩的概述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背合同義務所應承當的民事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的歸責準繩是指當合同當事人不實行合同義務或實行義務不契合合同商定時,應憑由何種根據來使其擔任。這種根據實踐上就反映了法律的價值判別規範。從各國的民事立法來看,有關合同責任的歸責方面,次要採用了差錯責任和嚴厲責任兩種歸責準繩。

確定不同的歸責準繩,對違約責任的承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1 歸責準繩間接決議著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採用差錯責任的歸責準繩,就意味著差錯乃是構成違約責任的普通要件。而採嚴厲責任的歸責準繩,則標明其責任的構成不以差錯為要件,違約方能否存在差錯並不影響其對違約責任的承當。

2 歸責準繩決議了舉證責任由誰承當。在差錯責任的歸責準繩下,非違約方僅就違約方不實行義務或實行史務的不契合商定的現實負舉證責任。而同時採用差錯推定的方式,要求違約方承當反證本人客觀上沒有差錯的舉證責任。而在嚴厲責任的歸責準繩下,則普通不要求違約方負上述之舉證責任,也即普通不思索其違約方的客觀差錯。

3 歸責準繩決議了免責事由。差錯責任準繩的適用中,不可抗力是次要的免責事由。但債權人因蒙受不測事情且不存在團體差錯時也可以免責。而在嚴厲責任準繩的適用中。法定的免責事由次要是不可抗力。

4 歸責準繩對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響。由於差錯責任準繩要以差錯為違約責任的普通要件。因此關於違約後損失的承當上也必定要參照單方當事人差錯的大小。而採嚴厲責任的歸責準繩,則普通不思索單方的差錯水平。

因而,從以下去看,弄清楚違約責任的歸責準繩成績就顯得非常必要了。

二、兩大法系中關於違約責任的歸責準繩的比擬

1 大陸法系國度關於差錯歸責準繩的規則。羅馬法是在《阿奎利亞法》的根底上,經過後來的判例和學術解釋加以補充、詮釋和開展,構成了本人零碎的成熟的以差錯為基準的民事歸責準繩;這一準繩又在查士丁尼《國法大全》中失掉了進一步確實立和完善。隨著社會開展。僅有差錯責任準繩還缺乏以維護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次序,因而又有了無差錯責任準繩。這在羅馬法當然是作為例外。大陸法系各國,秉承羅馬法的傳統,均以差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普通歸責準繩。《法國民法典》第1147條規則:“凡債權人不能證明其不實行債權系由於有不能歸究於其自己的外來緣由時,即便在其自己方面並無任何歹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債權不實行,或許遲延實行而受判領取損害賠償。”這個條文在規則違約責任的條件時,並未提到當事人的“差錯”。對此,可以瞭解為該條文所規則的當事人“不實行義務的行為”中,已當然地包括了當事人的差錯。由於債權人雖然不能等待每一個合同都可以失掉殘缺的實行。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等待合同可以失掉實行,但有權等待債權人將極力做到使之能實行。假如因債權人的差錯致合同不能實行或許不能適當實行,則債權人該當對其差錯形成的損失承當賠償責任。法國古代合同實際對合同責任停止了限制,即對債權人責任的追查。須依據其差錯的嚴重水平。為此,差錯被分為欺詐性差錯、不可原諒的差錯、重差錯以及普通差錯。《德國民法典》第276條規則:“(1)除另有其他規則外,債權人應對其成心或許過失擔任。在買賣中未盡必要留意的,為過失行為。(2)債權人因成心行為而應擔任任,不得事前免除。”德國學者以為,債權人承當責任的條件是,違背實行義務必需是由債權人的行為形成的。而其行為必需具有過失性。2002年1月1日實施的《德國債法古代化法》對第276條未作大修訂,仍堅持差錯責任準繩。

大陸法系各國,在堅持差錯責任準繩的同時,規則了嚴厲責任準繩的例外適用。例如。金錢債權的遲延責任、不能交付品種物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債務人受領遲延責任、遲延實行後的責任等,均適用嚴厲責任準繩,債權人不管其客觀上能否具有差錯,都應承當違約責任。

2 英美法系國度關於差錯歸責準繩的規則。與大陸法系國度不同。英美法系國度以嚴厲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普通歸責準繩。在英國法上,許多合同義務是嚴厲的。確定當事人能否相對地受有拘謹去做商定的事情或許他們只是受有拘謹盡能夠地保證合同的實行,也就是合同當事人能否對非因本人的差錯發作的違約擔任,在英國合同法上,被以為是一個合同解釋成績,即解釋當事人合同義務的範圍。在普通意義上,此成績的答案是,合同債權是相對的,而差錯的完善不成其為抗辯。因違約惹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懇求不思索差錯。普通來說,未能實行其留意義務是有關緊要的,原告亦不能以其盡到留意義務作為其抗辯理由。在美國法上,強調違約損害賠償不具有懲罰性,合同法在總體的設計上是嚴厲責任法,相應的救援體系是不過問差錯的。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條規則:“假如合同的實行義務曾經到期,任何不實行都構成違約。”當然,英美法系國度在堅持嚴厲責任準繩的同時,也規則了差錯責任準繩的例外適用。

3 兩大法系國度對差錯歸責準繩不同規則的法理剖析。兩大法系國度將差錯責任準繩或許嚴厲責任準繩作為違約責任的普通歸責準繩。但並不否認其他歸責準繩的適用。也就是說,在違約責任的歸責體系上,兩大法系國度均採用了二元制的歸責體系。這是由買賣關係的多樣性、違約發作的緣由和所致的結果的複雜性所致。一元制的歸責體系有其無法防止的缺陷,即法官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難以依據詳細需求而靈敏運用法律來處置歸責成績,從而不利於對等地維護合同單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採用:元制歸責體系,可以補償一元制歸責體系的缺乏,從而完成違約責任的根本目的。正如學者所指出的:“合同法歸根究竟是要標準市民的生活,作為一種國度的下層修建,固然可以經過設定不同的構成要件。經由法上的因果關係,到達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相似的社會經濟文明生活條件既為不同的法律規則、準繩提供了類似的調整根底,又為之提出了相反的調整要求,也正由於如此,才呈現了眾多殊逢同歸的結局。

三、我國合同法中的歸責準繩

我國違約責任究竟來何種歸責準繩。

間存在爭論,次要有三種觀念。第一種觀念(亦是主流觀念)主張為嚴厲責任準繩。《合同法》第107條中並沒有呈現“當事人可以證明本人沒有差錯的除外”的字樣,被以為是採取了嚴厲責任準繩。第二種觀念主張為差錯責任準繩。我國《合同法》一切規則制度和條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終地貫串著差錯責任的準繩。因而,只能而且必需得出“我國《合同法》體系是樹立在差錯責任準繩的根底上”的.獨一結論。第三種觀,最主張以嚴厲責任準繩為主,以差錯責任準繩為輔。這有利於促使合同當事人仔細實行合同義務,有利於維護受益方的合法權益,也契合國際上的普通做法。筆者以為。第一種觀念較為合理和可取。

1 在現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都曾經確立了無差錯責任。前者第18條規則:當事人一方不實行合同或許實行合同義務不契合商定條件,即違背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許採取其他合理的彌補措施。採取其他彌補措施後,尚不能完全補償另一方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後者第17條有根本上相反的規則。看來,將違約責任定義為無差錯責任在我國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並非新合同法的首創。對《合同法》的制定極具價值的《結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條約》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均規則了嚴厲責任準繩,早先制定的《歐洲合同法準繩》亦一定了該準繩,這“應該被以為是兩大法系的威望學者在經過充沛的推敲權衡之後所速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開展的共同趨向”。在國際商業交往規則中,大多采取無差錯責任準繩。

2 在訴訟中被告只需向法庭證明原告不實行合同義務的現實,不需證明原告關於不實行有差錯,也不要求原告證明本人無差錯。這裡的邏輯是有違約及有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僅以不實行為要件,原告關於不實行有無差錯與責任有關。免責的獨一能夠性在於證明存在免責事由。不實行與免責事由屬於客觀現實,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看法判別絕對容易,而差錯屬於客觀心思形態,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判別絕對困難。因而。完成嚴厲責任準繩可以方便裁判,有利於訴訟經濟,有利於合同的嚴肅性,有利於加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認識。

3 違約責任以存在合法無效的合同關係為根底,合同是單方自在協商簽署的,當然完全契合單方的志願和利益,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實質上出於單方商定。不是法律強加的,此與侵權責任不同。因而,違約責任應比侵權責任嚴厲。侵權責任發作在事後不存在親密聯絡的當事人之間,權益牴觸的普遍存在使損害的開展難以完全防止,因而,法律要求除損害現實之外還要有差錯要件,差錯同等於可歸責性,它使侵權責任具有合感性和壓服力。而違約責任實質上出於當事人本人的商定,這就足夠使違約責任具有了充沛的合感性和壓服力,無須再要求使違約責任具有合感性和壓服力的其他理由。有的學者以為在不測事故情形下,嚴厲責任對債權人是不公道的。筆者以為由於客觀緣由違約,違約一方當然在客觀上並無差錯,但受益方更無差錯,況且。債務人基於對債權人承諾的信任,往往改動了他的處境,假如一味主張債權人無差錯而免除其違約責任,則無異於讓債務人自行承當風險。這顯然更不合理。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歸責準繩與歸責事由及收費事由有不同的涵義,歸責準繩是貫串於整個違約責任制度並對責任標準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點方針。同一法律範疇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互相矛盾的歸責準繩。嚴厲責任準繩是我國合同法範疇的獨一歸責準繩。雖然《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規則了差錯歸責事由和免責條款,但是這些條款只是普通準繩的例外,並不能改動嚴厲責任準繩在合同法範疇的獨一性和主導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