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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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意義在於能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債務人必須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債權人也只有根據合同才能對債務人享有權利,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內,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當事人的意志能夠產生法律約束力,而法律約束力的堅強後盾就是法律責任。可見,違約責任制度合同法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合同利益的實現。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這樣一些法律特徵:第一,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即違約責任是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責任,其表現形式為違約金、損害賠償等財產責任形式。第二,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第三,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第四,違約責任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產生。第四,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雙重屬性。違約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因違約和赤所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強迫其承擔不利的後果與責任,又體現了對違約行為的制裁,具有懲罰性。
(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所應當具備的條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何種違約責任的依據,對於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指導司法審判人員執法都具有重要意義。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一般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形式都必須具備的要件。特殊構成要件,是指各種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要求的構成要件。
違約行為是承擔各種違約責任的必備要件。違約行為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違約行為在性質上是違反了合同義務,在後果上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過錯是實行過錯原則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的要件。我國的合同法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而過錯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必備要件。
舉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公司發貨,乙公司在貨到後十日內付款,甲公司按合同的約定如期發貨,而乙公司卻由於暫時的財務資金問題不能按期付款。
在這個案例中,乙公司的不能付款雖非其主觀過錯所致,但帶來的客觀結果是未能按期付款,因此也應當認定為違約。但是,對於一些特殊型別的合同,如果法律對其構成要件另有規定的,則適用法律的特殊規定。例如,《合同法》第303條規定了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須有過錯,此時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違約方的主觀過錯。
損害事實及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是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但它是違約責任的特殊要件,是損害賠償這種違約責任形式的構成要件。
由此可見,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僅以其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為條件,而不論該違約行為是否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只有違約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才要求其對另一方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且該損失不僅包括實際損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二)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違約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主要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等。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指雖然要對方承擔一種違約責任,但是還要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特殊情況除外,如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
2.採取補救措施
對於能夠採取補救措施的情況,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採取補救措施,但這一方式不影響用其它形式承擔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一個限度: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但是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按雙倍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情況向對方交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約定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值得企業管理者注意的是,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害賠償,約金的數額與損失賠償額應大體相當,因此,我國合同法規定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高於或低於實際損失時的法定變更程式。

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

舉例
某公司與一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同,約定由廣告公司為其在當地一家報刊上釋出產品廣告,分六次刊登,廣告費總額20萬元,如單方違約,違約一方支付另一方廣告費總額50%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廣告公司為該公司產品刊登了第一期廣告,但該公司卻未支付廣告費,經催要未果,廣告公司便不再為其刊登,並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第一期廣告費,並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在這一案例中,由於我國有相關法規規定廣告代理收費標準為廣告費的15%,因此,合同中廣告公司所得應為3萬元,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帶給廣告公司的損失應不超過3萬元,故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應適當減少。
違約金又具有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以產生違約行為為前提,而不以造成損失為準。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也不能低於損害數額。
5.給付或雙倍返還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定金作為一種全權的保證方式,當事人違約時,定金具有民事制裁的意義。
特別提醒
法律規定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一字之差會失去法律效力。關於定金,在下文《NO.9一次擔保就足以毀掉一個企業嗎?》有詳細介紹。
此外,我國《合同法》還增加了預期違約制度,即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四)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
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合理損耗、對方的過錯等。其中,不可抗力是普遍適用的免責條件,其他則僅適用於特殊情況。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要相應地免除或減輕責任。《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為使不可抗力的範圍具體化,我國有關法律作出了專門規定,具體有如下幾種:(1)自然災害;(2)政府行為;(3)社會異常事件。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耗損
《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能證明貨物因其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而造成滅失、毀損的,也可作為免責的條件。
3.對方的過錯
同樣在《合同法》第311條中,明確了債權人過錯也可作為免責條件之一。即由於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按約履行的,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但是,如果是由於第三方的過錯,則不屬於免責事項範圍之內。
舉例
2004年1月,某中學與某電腦有限公司簽訂了100臺教學電腦採購合同。合同約定,電腦公司於同年4月底前將電腦送至該中學。每臺電腦5000元,共計貨款人民幣50萬元。這所中學在合同簽訂後向電腦公司預付貨款25萬元,其餘貨款約定在收到全部電腦後一個月內結清,如一方違約,應向對方交違約金2.5萬元,並賠償有關損失。在隨後的合同履行期間,電腦公司運送電腦的一輛貨車在途中被個體運輸戶於某撞翻,損失電腦10臺。在責任認定上,該交通事故繫於某違章引起,於是,電腦公司以遭受意外損失為由,向中學少交付電腦10臺。
在這個案例中,電腦公司以第三人責任為由違約少交付電腦的行為是不行的,解決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違約糾紛首先應依據合同由違約當事人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以解決合同中的糾紛。而後,承擔違約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向造成違約原因的第三人追究法律責任,以解決違約損失的最終歸責和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