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徵及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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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合同法規是一個很大的範疇,這裡麵包含了許多法律條例,今天我們就來了解其中一個內容: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徵及其形式!

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徵及其形式

  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徵及其形式

一、概念: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特徵:

①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

②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③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

④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三、主要形式

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指雖然要對方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但是還要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特殊情況除外,如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

(2)採取補救措施

對於能夠採取補救措施的情況,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採取補救措施,但這一方式不影響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用其他形式承擔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在《合同法》中,原則上不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非違約一方能夠得到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相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一個限度,即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害賠償,違約金的數額與損失賠償額應大體相當,《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5)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數額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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