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押金的涉稅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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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押金的涉稅會計處理 包裝物押金是指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對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及所得稅的問題,現行稅法作了明確規定,其會計處理也應按稅法規定區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增值稅

1、不併入銷售額,不徵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一般以一年為限)收回出租或出借的包裝物,押金退還的,可不併入銷售額,不徵收增值稅。這種情況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在收取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在退還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即可。

2、應併入銷售額徵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仍未退還的,或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應按規定徵收增殖稅。增值稅法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徵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併入銷售額計徵增值稅,即將收取的逾期包裝物押金先換算為不含稅的收入,再併入應稅銷售額中按規定徵稅。會計處理上應將押金換算成不含稅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將押金與不含稅收入的差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衝轉“其他應付款”科目,作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成本即可。

3、對於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出售,但為了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併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收取時,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交的增值稅應先自“其他應付款”科目中衝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衝抵後的淨額自“其他應付款”科目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消費稅。

1、不併入銷售額,不徵收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不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稅。在收取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在退還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即可。

2、併入銷售額徵收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有關消費稅的分錄為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

包裝物押金的涉稅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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