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資金收付情況與外匯管理方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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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境內消費需求的增長,跨境電子商務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以下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檢視。

跨境電商資金收付情況與外匯管理方式探究

2015年1月,為積極支援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防範網際網路渠道外匯支付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釋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15]7號,以下簡稱《通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部分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允許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提供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服務,這標誌著與跨境電子商務相關的外匯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從目前試點的情況來看,政策存在較為粗糙和滯後的情況,一方面不能與跨境電子商務出現的新變化和新情況完全同步,監管難度加大;另一方面,銀行、第三方支付企業也較難把握業務中的政策風險點,亟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一、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及資金收付情況

(一)總體情況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對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達成交易、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一般涉及以下幾個交易主體:買賣雙方、電商平臺、跨境支付機構、國際物流企業、監管部門(包括海關、外匯局等);從貨物流動情況來看,可分為進口和出口兩部分;從交易物件來看,有B2B(企業與企業之間)、B2C(企業與個人之間)、C2C(個人與個人之間)三種模式.

近年來,隨著境內消費需求的增長,以及上海、廣東、福建、天津等自貿區的逐步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成交規模不斷攀升,市場需求不斷激發.商務部資料顯示,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總額13萬億元,同比增長25%,預計2016年交易總額或達18萬億元.為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和框架,201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慶、浙江、深圳開展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交易範圍包括貨物貿易交易和部分服務貿易(如留學教育、酒店住宿和航空機票)跨境支付業務.

(二)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試點情況從試點情況來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收支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增長潛力較大.截至2014年底,國家累計批准全國5個地區22家機構開展試點業務,其中2014年新增北京地區5家機構.全國共辦理相關收支業務17.2億美元,淨支出15.5億美元;結售匯18.3億美元,淨購匯16.7億美元.單月超過700萬筆,特別是11、12月交易金額持續增長,分別達到2.6億美元、3.5億美元.

2.交易型別發展不平衡.電子商務集中在進口業務,出口收匯業務發展不理想;以貨物貿易為主,服務貿易金額較小;交易筆數多,金額小,筆均結售匯金額不足60美元.

3.支付時限提速效果顯著.通過試點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支付基本可以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大大快於原來通過境外支付機構所需的平均7個工作日.

4.交易物件以B2B模式和B2C模式為主.跨境交易、支付及運輸、報關存在特殊性,B2B模式和B2C模式可避免生產廠家的零售化和碎片化,逐漸成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主力.

(三)較為典型的跨境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收付業務模式1.進口支付業務.主要有自建平臺發展和依託第三方平臺發展兩種模式.

(1)自建平臺的電子商務模式.網路交易平臺由電商自行設立,可提供全球商品導購與跨境商品交易等綜合性服務,提供電子商務的`交易、通關、物流、資料交換、外貿協同等綜合服務.交易過程中,電商負責進口備貨採購、付匯及向客戶銷售、代繳稅費等業務,海關在貨物進入保稅倉庫後實施備案、徵收進口稅款.根據貨物流轉的不同,又有三種不同的模式.一是進口備貨.電商以備案清單形式提前備貨,放至區內倉庫,消費者在平臺上下單後,電商通過跨境平臺向海關申報,海關稽核並計算徵取的進口關稅,倉庫根據訂單揀貨、通關並快遞配送給消費者.優點是貨物早備在倉庫,入庫時已經完成檢驗,訂單交貨時間較快,最快3日就可完成.缺點是佔用電商的資金量較大.二是進口集貨.電商彙集消費者訂單,統一打包後運至保稅倉庫,在倉庫內分揀後逐票待辦報關手續,並配送給消費者,優點是個性化訂單,集中化進口,缺點是交貨時間較長.三是一般貿易進口,電商通過國際物流公司直接在海關指定口岸進口報關,通關後配送給消費者,優點是個性化訂單,缺點是逐筆報關,成本更高,耗時更長.在自建平臺的所有電子商務模式中,消費者都是支付人民幣貨款和關稅給電商的,電商集中購匯支付給外商.

(2)藉助第三方平臺發展的電子商務模式.電子商務與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如天貓國際、淘寶海外等合作趨勢日趨明顯,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自營模式.電商在境外註冊離岸公司,消費者支付人民幣至支付寶賬戶,支付寶購匯後支付給離岸公司,電商從離岸公司收匯,電商向境外出口商付匯,向海關繳納關稅.優點是電商資金流較大,資金利用率高,且可取得銀行授信,缺點是電商需將貨權轉移至離岸公司,並從離岸公司收匯,增加資金流轉環節和經營成本.二是代理模式.電商與境外供貨商建立合作關係,消費者支付人民幣至支付寶賬戶,支付寶購匯後支付給供貨商,由供貨商自行辦理銷售、收匯,電商協助境外公司報關、繳稅及配送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優點是資金流轉環節少,缺點是僅提供中介服務,資金運作規模有限,難以獲得銀行授信.

2.出口收匯業務.主要有依託國際電商平臺和依託國內大型第三方平臺兩種模式

(1)依託國際電商平臺模式.境內電商企業在境外電商平臺開立電商店鋪針對境外買家進行銷售,建立或採用海外倉儲來加快商品配送速度,通過境外電商平臺第三方支付賬戶收取交易資金.出口貨物後,通過在境外設立離岸公司賬戶歸集國際跨境電商平臺第三方支付賬戶的外幣資金,離岸公司將資金匯入境內電商賬戶,實現資金的跨境收匯,但在進行國際收支申報時往往沒有申報為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收匯,這也是目前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收匯統計資料規模小的主要原因.

(2)依託國內大型第三方平臺模式.境外消費者與境內第三方電商交易平臺(如阿里巴巴旗下全球速賣通)形成訂單,訂單資訊傳遞給境內第三方支付機構,境內第三方支付機構核實訂單資訊後,提示境外消費者向境內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資金支付,境外消費者指示境外銀行將款項劃入境內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境內銀行備付金賬戶,境內電商將出口商品以郵件/快件方式通過試點城市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出口通關係統申報出境,提供給境外消費者.電子商務企業作為報關單位,定期歸併出口郵件/快件出境申報資料,形成出口貨物報關單並向海關申報,境外消費者收取貨物或服務後通知第三方支付平臺,境內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銀行逐筆還原交易資訊、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並根據境內電商企業的申請,對收匯資金進行結匯或劃轉.

二、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管理需關注的問題

(一)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對主流外匯管理政策形成衝擊

跨境電子商務的監管物件,由傳統的外匯指定銀行和外貿企業,拓展至外匯指定銀行、外貿企業(電商)、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及消費者個人,這些主體同時參與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監管物件加倍,管理難度大大增加.

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貫徹主體監管思路,對企業實行名錄管理和分類管理,其中,A類企業實行便利化管理、B類企業實行較嚴格的額度管理、C類企業實行更嚴格的逐筆登記管理.目前的《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僅針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實行名錄管理,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限制措施仍侷限在行為監管方面,如調整業務範圍、交易限額或者暫停辦理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資格,不符合現行外匯管理制度大力推行的主體監管思路.

(二)電子商務的收付匯流程對貨物貿易總量核查機制產生影響

貨物貿易總量核查機制要求企業出口後,應及時足額收匯,進口後,應及時足額付匯,物流與資金流大致匹配.電子商務交易由於貨物與資金流轉環節上存在特殊性,不完全適用總量匹配機制.表現在:首先,海關賦予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業務專門的監管方式程式碼"保稅電商"(1210),但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沒有采集該程式碼的資料資訊.其次,如電商集中採購的貨物,自營模式下,需將貨權轉移至離岸公司,並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121030)名義從離岸公司收匯,電商僅有收匯資料,沒有出口資料;代理模式下,電商報關,只收少量代理費,貨款收付均直接由境外企業結算,也會引起電商進口少付匯.

(三)跨境資金流動真實性管理難度加大

一是跨境電子商務銷售渠道多樣,貨物在不同的境內外主體之間調撥,運轉頻繁,且往往處於保稅狀態,海關對電商企業進出口交易採取每月定期集中報關.資金結算的時候,又往往是逐筆結算,匹配上存在時間差,逐筆判斷交易的真實性難度較大,為異常資金流出入提供了可能.二是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中,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匯的特點是用虛擬的電子郵件賬戶來標識使用者,交易雙方的銀行賬戶或信用卡卡號實行保密原則,遮蔽了真實的資金來源和去向,如果支付平臺代位監管意識不足,極有可能為電商商戶分拆結售匯提供了便利渠道.如現行法規規定,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或個體工商戶參照機構管理,開立個人結算賬戶辦理經營性外匯收支,個人經營者應獲得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營業執照等登記證書.現實中,電商商戶只需將銷售貨物收入結匯資金申報在職工報酬和贍家款等專案下,年度總額以下結匯資金無需提交證明材料,便可規避個人外匯賬戶結算的管理規定.

(四)國際收支申報繁瑣且錯誤頻率較高

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交易是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內容.按現行規定,屬於跨境交易產生的收支,都應由收支主體進行國際收支申報.現行規定由支付機構進行申報,將集中收付款或軋差淨額結算時支付機構的實際收付款資料,申報在"999999",另外,還需逐筆還原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前的原始收付匯資料.原始資料的申報,由支付機構提供逐筆還原資訊,以用匯主體的名義進行跨境收支申報.但是,申報資料以支付機構自主申報為主,作為中介清算機構,支付機構面臨的客戶既有中小企業,更多地是廣大消費者,金額小、筆數多,提供的訂單、物流等資訊都較為隨意,逐筆核對成本較高,資料還原、手工錄入申報的工作量較大,因此,經常出現漏報或遲報,甚至資料有誤的現象.

三、政策建議

(一)對跨境電子商務運用貨物貿易差異化管理思路

借鑑運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差異化管理思路,為第三方支付機構打上特殊標識管理,實行單獨的監測管理,適當提高物流和資金流資料不匹配的管理容忍度,同時不斷積累和豐富監測管理手段,一方面充分挖掘現有資源,依靠跨境資金流動平臺、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監測系統,共享資料資訊、拓寬監測覆蓋面,擴大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資料採集範圍,納入"保稅電商"(1210)等新監管方式資料.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摸清跨境電子商務的物流和資金流運轉模式,評估其對外匯管理、跨境資金流動的影響,進一步完善管理方法.

(二)探索主體監管方式,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

對電子商務企業,一是要按照業務型別(進口、出口)進行分類監測,首先通過相關係統,對電商企業的物流和資金流直接進行總量核查.二是對於物流和資金流嚴重不匹配的、總量核查指標超越地區閾值的,要及時人工介入,通過綜合利用企業銷售資訊、貨物出入庫資料、財務指標等資料資源,豐富監測手段,積累現場核查經驗.三是對於物流和資金流不匹配,且無法合理解釋的企業,實施貨物貿易分類管理,充分運用A、B、C類企業管理措施,發揮懲戒效應.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建議參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監管的原則,對其實行分類管理.對於經營規範、信用較好的分為A類,實行便利化措施,允許其進行打包申報,集中結售匯;對於超範圍辦理過結售匯、收付匯業務,資信一般的分為B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