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網路購物對傳統管轄權的衝擊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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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的交易活動中,各國通常依據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以及保護原則對發生在其領域內因交易行為產生的爭議進行管理,下面是小編蒐集的一篇探究跨國網路購物對傳統管轄權衝擊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跨國網路購物對傳統管轄權的衝擊與對策

 一、跨國網路交易概述

(一)現狀

2015年全球網際網路使用者已佔世界總人口的40%,有近30億人在使用網際網路。其中,英國領先於活躍電子商務使用領域,經2015年1月統計就有三分之二的人口上個月在網上購過物。德國和韓國緊隨其後,比例分別達到63%和62%,美國排在第四位,佔56%.在電子商務方面,南亞和東南亞較滯後,資料顯示上個月只有14%的印度人在網路購過物,過去30天裡使用過電子商務的泰國人和菲律賓人都不足五分之一。

傳統強國仍占主導地位,中國新興市場增長迅速,亞洲B2C(BusinesstoConsumer)發展迅速,由此可見跨國網路購物發展潛力巨大。從而,引發了許多法律上亟待解決的新問題,本文所要討論的就是其對於國際私法管轄權帶來的挑戰。在管轄權的確立上,各國家與國際組織在立法上目前沒有達成將來也很難達成統一的規則。在當前國際社會,各國對於這種新型交易方式帶來的管轄權問題大多欠缺立法上的有效應對,而這種欠缺也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跨國網路交易的發展。

(二)特點

1.客觀性

網路交易平臺雖然是虛擬的,但一切事物都具有客觀存在性,因此,網路交易平臺也不例外。這種客觀存在性不是單純體現在組成網路交易平臺的網際網路服務終端機器、程式以及光纖電纜上,而重點在於通過該網路平臺所提供的交易資訊存在的虛擬空間的客觀性。

這看起來並不矛盾,網路交易平臺看似觸不可及,但是交易當事方可以通過顯示屏獲取具體資訊。因此,跨國網上交易行為同現實中的可觸及的跨國交易行為一樣可以對現實世界中的主體、客體及客體指向的物件產生影響。

2.無國界性

因特網的本質是無邊界無國界,它覆蓋全球,一個個終端伺服器將全球幾十億使用者緊密地聯絡在一起,這種虛擬模式徹底打破了地理空間上對交易的限制,這也是跨國網路交易的複雜所在,其網路平臺跨越國界和任何地區界線,買方與賣方利用網際網路自由交易,無嚴格的准入要求,也無任何地理界限的阻礙,不用面對出關入關等問題,但這也使得判斷跨國網路交易中個方在現實中的具體地點和確切範圍變得尤為困難(這裡主要只提供貨物或服務方)。這種無國界性的特點使得幾個國家依屬地或屬人原則所行使的共同的管轄,而各國對網路交易爭議解決的法律規定不同,使得當事人往往無所適從,各國管轄權相互衝突,使得當事人甚至有時將要面對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3.虛擬性

跨國網路交易的虛擬性表現在各個方面,首先是主體的虛擬性,這種虛擬是相對的,這使得"儘管網路空間是客觀存在的,但你無法在網路空間中找到住所、有形財產,也難以確定活動者的國籍或一次遠端登入發生的確切地點,你只能知道某一物件的存在和活動內容,根本無法確認登入者的身份。"其次,其交易的物件可以是實體的貨物,也可以是通過網路直接提供的虛擬商品,比如線上充值、虛擬遊戲幣、網路賬號、電子書等。同時,交易的手段上可實現電子化,如付款時採取網上支付,買方只需通過在網上向賣方或銀行披露有關資訊,付款即告完成。

4.管理的分散化

跨國網路交易的無國界性使得其呈現出管理的分散化特點。在現實的交易活動中,各國通常依據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以及保護原則對發生在其領域內因交易行為產生的爭議進行管理,其發展是獨立的、自由的。執行網際網路交易平臺上的各客戶終端都可以作為獨立的管理方,在網路交易平臺上沒有統一管理,各終端獨立平等的存在,並且在跨國交易中也處在不同的國界地域,妄圖人為地將其分割開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任何一個國家想要完全獨立的控制和管理跨國網路交易所產生的多種類糾紛,這也正是許多問題產生的根源。

 二、跨國網路購物對傳統管轄權的衝擊

(一)屬地管轄原則

傳統的屬地管轄原則是指,基於屬地主權觀念,受案法院可以就在其境內發生的或起因於有關地域範圍內的事件、行為或標的物享有管轄權,此種管轄權就行使管轄權的基礎而言具有一定的屬地性,因而通常可被稱為屬地管轄權。

在這一傳統的屬地管轄原則遇到了跨國網路交易時,對交易當事人所在地如何確認就變得十分重要。"原告就被告"是確定法院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正如《海牙公約》草案中明確肯定了被告所在地的管轄權。其第3條規定,"被告可在被告(慣常)居所地國法院被起訴".《布魯塞爾規則》規定的一般管轄基礎為:住所在某成員國內的人被訴於該成員國法院,而不論其國籍為何。其57條對於公司法人的住所地該如何確立規定了幾種確定標準,如法律本座、管理中心、主營業所所在地等。但是跨國網路交易往往是通過處在多個國家的伺服器來連線,其消費行為可能不是在一地而是一系列地以及一系列不可知的遍佈全球的數字傳輸線路,因此這些標準通常是難以適用的,如在一些被稱為"網際網路天堂"的國家,網站所有人的身份甚至是不公開的。

此外,當網站出賣的是無形的電子資源時,要想確定這些有形場所更加困難,比如對交易當事人所在地的確定上。在跨國網路交易中,交易當事人通過其所在地的網路伺服器進入虛擬世界進行交易,此時網路伺服器的地理位置以及當事人當時所在的地域便不具備現實意義了,況且,隨著無線上網技術的發展與覆蓋,當事人甚至可以便移動便進行網路交易,那麼出現一個交易行為的進行過程中當事人經過兩個國家便不足為奇了。因此,由於受網際網路的無域性、虛擬性、高技術性的'決定,"不可能將無域的網際網路對映於現實的地域".

(二)屬人管轄原則

屬人管轄原則是指以雙方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確定法院管轄權的決定性標準,它強調一國法院對本國國民具有管轄許可權,保護的是一國法院對於涉及本國國民的國際民事案件都具有受理、審判的權利。在網際網路交易平臺上,對當事人國際的確定產生了難度,準確的說是對當事人的確定存在難度,由於網路交易自身虛擬性的特點,使得對網路登入者確定存在難度,如此一來,網路交易當事一方或雙方的匿名性,使得以身份為基礎的屬人管轄權難以確定。

比如著名的"雅虎拍賣案",雅虎公司認為法國法院沒有管轄權,但筆者認為本案中法國法院所行使的管轄權是合格的。法國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是以屬人管轄原則作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的,只要原告或被告一方具有法國國籍,法國法院就享有管轄權。但是法國使用者在法國通過電腦螢幕獲取資訊便可起訴,那麼難道法國使用者利用法國之外的伺服器瀏覽網站,法國法院就不享有管轄權嗎,這一問題也是跨國網路交易給屬人原則帶來的困惑和衝擊的體現。

(三)"最低限度聯絡"標準

"最低限度聯絡"是美國在1945年"國際鞋業公司訴華盛頓州"一案中所確定的管轄權行使標準,是其管轄權擴張的代表。"最低限度聯絡"標準是指被告的行為只要與法院地存在"零星的、偶然的"聯絡,即可成為行使管轄權的依據。雖然美國在管轄權的確定上更強調"聯絡"的標準,注重考慮當事人或訴訟原因與法院地的聯絡,以及以依此種聯絡建立管轄權確定的依據。但其"聯絡"的標準也往往是強調地域或身份上的聯絡,因此跨國網路交易這一新型交易方式依然對其管轄權的確立產生了衝擊。

 三、我國應如何確定跨國網路交易管轄權

(一)傳統屬地和屬人管轄原則

對於傳統的管轄權確定方法我們依然不能忽視其作用。在某些情況下,原告的住所地及國籍是可以確認的,此時考慮到法庭的利益在於正確的處理糾紛,而原告的利益在於便利高效的得到救濟,那麼以原告所在地或國籍國為確認該類網路案件的管轄權依據,對於網路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的認定、侵害行為的消除皆有利處。

(二)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依據是在當事人自願原則,法院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尊重當時人在協議中達成的有關管轄權的條款,這種協議管轄可以發生在爭議之前也可以發生在爭議之後,雙方當事人自願提交某一國法院審理。網路的虛擬性使得通過協議確定法院管轄權的方法更具有便利性,它超越了地域帶來的限制,只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確定管轄權。對此,某些網際網路交易平臺通常會提供預先制定好的協議管轄的條款,在當事人進行交易前必須對該協議選擇法院的條款作出選擇才能進入該網站。

(三)最密切聯絡原則

跨國網上交易所體現的不是存在於不同過境伺服器的相互聯絡,而是通過伺服器進行線上交易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行為。當事人通過伺服器發出要約或做出承諾時處在某特定地點,那麼該地就與此交易行為具有"最密切聯絡",以此確定法院管轄權的根據便是"最密切聯絡原則。"而判斷此地也並不是十分困難的,比如雖然A在網路平臺上與B進行虛擬商品交易,雖然該交易行為可能穿越2個以上國家的伺服器,但是A僅是通過一臺電腦下單或支付,同時A也必然是某國的公民或法人,與某一地域具有最密切聯絡。

法院仍可根據這些宣告自己享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