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發展改革及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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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發展改革及立法建議
論文摘要: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是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修正後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了約定財產製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回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回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將夫妻約定財產製進步到了一個新高度,即在司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答應其在規定的範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本人以為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製是可取的。關鍵詞:夫妻約定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