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塵埃落定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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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塵埃落定後的思考
[提要]隨著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討論似乎塵埃落定。其實,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與完善還任重道遠,其應發揮的許多社會功能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需要從立法思想到稅法實施諸多方面給予完善。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取有餘補不足損不足奉有餘公平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開徵比較早的一個稅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並同時公佈實施。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九次會議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修訂。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證明,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對於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自2006年1月1日起,將個稅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工薪階層的納稅負擔。但是,作為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收入不公、緩解社會矛盾的作用遠大於他的財政意義。因此,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並未克服現行個人所得稅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環境不相適應的諸多弱點。
1、個人所得稅的立法思想應體現公平原則。個人所得稅涉及面廣,社會公眾的關注程度高,它並不僅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是調節收入差距,縮小貧富懸殊,減少社會衝突,維持社會公平的重要制度保證。在社會收入分配問題上,“公平”是古今中外倍受重視的頭等大事,在某種程度上,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比解決貧窮問題更為重要,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政權的鞏固。我國古聖賢就有“取有餘補不足”的公平思想(老子《道德經》),“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不適用個人所得稅,決不可把“公平”作為一個調節社會收入的軟指標。從我國近年來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實踐上來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是廣大的工薪階層,而擁有社會財富總量並不少的一小部分“先富起來”富翁,充分利用了“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同時也利用個人所得稅徵管方面存在的疏漏,並未照章履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據國家稅務局統計,2004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將近1800億元,65%來源於工薪階層。在我國尚未開徵遺產稅的情況下,作為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懸殊、維護社會穩定功能的個人所得稅,多少有一些“損不足奉有餘”的色彩(老子《道德經》)。
在稅收的立法思想上,多年來我們較多地強調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一致性,忽略了利益上的`差別。“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干”,這種顛倒“源”和“流”關係的觀點,成了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關係的最高準則,個人利益必須絕對服從國家利益。
市場經濟要求尊重個體利益,除戰爭、瘟疫等特殊情況外,只有個人利益受到有效的保護,才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動力,忽視個人利益,最終將損害國家利益。
2、現行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存在重複徵稅的問題。隨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扣除額的提高,經國務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內資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調到1600元,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納稅負擔,但是,對於超過工資、薪金扣除標準的所得就面臨雙重課稅的問題,即超過1600元的部分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超過1,600元的部分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假定一家企業,所有員工的月工資均為2500元,全年人均個人所得稅為780元[(500×5% 400×10%)×12]。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由於超過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數為10800元[(2500-1600)×12],應交企業所得稅為3564元(10800×33%),兩項合計為4344元,佔年工資收入的14.48%。如果人均工資水平高於2500元,這個比例還要高。儘管稅種不同,課稅物件卻相同。
3、不利於提內資企業高員工的收入水平。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雙重徵稅的規定,有利於實行低工資,多就業,但是,阻礙了企業員工收入的增長。在房價、醫療費用、教育投資等支出全面提高的情況下,月收入1600元並不算高,社會主義生產的根本目標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在企業生產發展效益增加的同時,理所當然地應該提高員工的待遇,可是,對於內資企業來說,只要在納稅扣除額以上,員工收入每增加1元,企業要同時承擔33%的企業所得稅,這是資方所不願意的,其結果是難以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容易引發勞資衝突,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同時,加大了企業與非企業、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員工收入分配的不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不利於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走內涵式擴大再生產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