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導購糾紛論文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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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導購例項

旅遊導購糾紛論文精選

我們先來看一則例項:2008年3月28日,我們一行4人在昆明滇峰旅行社組團遊石林。遊石林的時間總共2小時多一點,感覺比較倉促,只是緊跟導遊按照她預先設計好的路線匆匆走完了事。午餐後從返回路上開始,先後被帶進五個購物點,無論從時間上還是從數量上,景點成了點綴,購物成了主題,導購比例太大。而且,導遊對在購物點沒有購物者予以公開指責。我們晚上要乘火車轉大理,怕趕車緊張,嚮導遊諮詢車次和時間,其實車票就在導遊手裡,但她就是不告訴我們。直到在最後一個購物點,距火車開車時間還有22分鐘時,她才告訴我們要去車站。路上又遇紅燈耽擱,我們緊張地檢票、過天橋,又從第一車廂位置拖著行李跑到第13車廂門口,剛上車,車就開了。我們兩個男同志都已61歲,還都患有心臟病,由於趕車過分激烈,其中一位搶上車後心髒病復發。我們立即讓他服用速效救心丸自救,同時給導遊打電話。對方說聽不清,我們又給她發簡訊。當她回電話詢問情況時,我們的病人已經有所緩解。我們怕導遊過分擔心,還給她發段信安慰她。旅遊購物,拉動當地經濟,無可厚非。但把購物作為必須讓遊客進行的節目,甚至作為導遊斂財主要手段,就有悖旅遊的意義了。

從這個例項不難看出,旅遊導購行為構成對旅遊合同的違約。首先,遊客簽訂旅遊合同的目的是旅遊景點,感受旅遊的快樂,而從上文“景點成了點綴,購物成了主題”和“時間比較倉促”來看,導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合同的根本違約,沒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主要義務即導遊義務,而將遊客的時間主要消耗在購物上有強迫消費之嫌,公開指責沒有購物的遊客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應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在這個例子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導遊利用其工作便利侵犯了遊客的知情權,並間接地損害了遊客的健康權。而導遊隱瞞資訊、侵犯遊客的知情權和健康權的行為又是因為保證遊客購物的時間,使遊客不至於因為趕時間而不去購物,換句話說,這種行為從屬於導遊的導購行為,是因導購的需要而為的。

從法律角度來說,導遊的違約和侵權行為並不難認定,照理導遊應該很容易認識到這種風險。但在現實中導遊導購侵權違約的糾紛和報道屢見不鮮。這是為什麼呢?

二、旅遊導購糾紛的原因及法理分析

利益是一個行業賴以生存的根本。旅遊導購本是旅遊過程中的一個正常環節,卻異化成為一個矛盾突出、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部分,顯然其中離不開利益的糾纏。

在旅行社、導遊、遊客這三個主體中,旅行社是組織者,導遊是帶隊旅遊的領隊人,遊客是消費者。這三者本應具有平衡的權利和義務——旅行社向遊客收費並履行合同義務,導遊領取工資並履行帶團義務,遊客付費並享受旅程。這三個主體的權利義務並不重疊,本應各司其職,但事實並非如此。不僅導購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而且導遊與旅遊社的關係異化也較多。表現為導遊與旅行社形成一種類似於承攬、包乾的關係,旅行社只給導遊很少的工資,沒有三金和其他待遇,旺季臨時僱傭大量導遊,淡季解僱部分導遊,使導遊的工作不穩定,缺乏歸屬感,只能靠導購拿回扣,儘量向遊客身上要利潤,最終形成了旅行社、導遊、遊客層層向下壓,而遊客在向旅行社要求賠償損失時,由於個人力量薄弱,標的額小,訴訟成本高等原因往往退讓。使得旅行社和導遊在利益的驅使下不願放棄這種利潤的來源,以至於形成了一種潛在的規則:旅遊時帶去購物是一種行規,無法避免,遊客們對此一般也有心理準備。

那麼,形成這種現象,除了上述原因外,還有其他的原因嗎?旅行社是組團旅遊過程的核心環節,當旅行社與一定數量的.遊客簽訂了旅遊合同後,它便獲得了一定的無形資源,旅行社既可以把這個旅遊團給這個導遊帶,也可以給那個導遊帶,在勞動力市場趨向飽和的情況下,導遊們必然會為了爭取旅行社手中的遊客資源而相互競爭,無形中使得導遊和旅行社的關係向著旅行社一方傾斜,此時旅行社握有完全的主動權,導遊們不得不屈從於旅行社的利益。可以說,旅行社的這種優勢是在市場條件下天然形成的。導遊和旅行社的勞動合同關係在這個競爭的過程中也逐漸發生了變化。由於旅行社握有很大的優勢,也就擁有了利用其優勢制定規則的權力,它們通過減少導遊工資福利待遇將更多的利潤留給自己,導遊的損失則通過導購吃回扣的方式轉嫁給遊客,此時旅行社嚮導遊支付的工資已低於導遊向遊客賺取的利潤,旅行社與導遊已經形成了一種新的利益分配關係,是帶有承包或包乾性質的合作或交易關係。在這種關係下,導遊甚至需要向旅行社先支付一定費用以獲得帶團的資格。這更說明導遊和旅行社已不完全是勞動合同的僱傭關係了。這種關係的變化也導致導遊和遊客也不完全是服務關係,導遊們積極導購甚至強迫遊客消費的行為並非善意服務行為。總而言之,導購糾紛的深層原因是市場條件下旅行社天然的資源支配優勢導致其權力擴張,旅行社利用這種權力追求更大的利益,旅行社、導遊、遊客權利義務失衡,三者的關係也因此異化。

三、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建議

首先,應通過法律法規明確旅行社與導遊的關係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僱傭關係。《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這裡所指的“經營人員”,更多的指負責管理、運營旅行社,掌握一定商業機密的人員,而導遊屬於聘用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屬於經營人員。如果將導遊納入必須與旅行社簽訂合同的範圍,確立兩者的勞動僱傭關係可以防止導遊與旅行社的關係轉變為以旅遊團為籌碼的互惠關係,也保障了導遊向旅行社獲取合理報酬的權利。

其次,可以大力提倡旅遊合同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仲裁途徑具有速度快、花費少、公平公正的特點。旅遊導購糾紛一般案情簡單,事實容易認定,更適合通過仲裁解決。這樣也避免了遊客因為訴訟途徑消耗時間精力大而退讓的弊端,可以有力地支援遊客的正當請求,維護遊客的正當權益。

再次,可以加大懲治景點商店不法行為力度,通過治理景點旅遊環境來緩解矛盾。導遊與景點商店賣方屬於互惠關係,導購吃回扣實質上屬於商業賄賂,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有效的打擊了賄賂一方,也就使導遊失去了利益的來源,自然對導購的積極性有抑制作用,也有利於旅遊市場的長遠發展。

最後,可以通過調整行業利益分配的方式緩解矛盾。將遊客支付的費用按比例支付給旅行社和導遊。這樣導遊有了一定利益的保證,也就不會產生矛盾。某些旅行社推行的“導遊小費制”也是類似的做法。這是促進行業自律、解決旅遊導購糾紛的一個可以探索的途徑。

【摘要】本文通過對一則例項的分析,從法理的角度分析和思考利益的分配對三個主體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影響,進而提出解決旅遊導購糾紛的思路。

【關鍵詞】旅遊導購糾紛法理分析

參考文獻:

[1]武術傑.旅遊業的發展與相應法律法規的完善.吉林林業科技,2000,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