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質量:婚姻穩定的主要預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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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質量:婚姻穩定的主要預測指標
70年代末以來中國的離婚率持續上升。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離婚數從1979年的31.9萬對遞增到2000年的121.3萬對,粗離婚率也從1979年的0.33‰上升到2000年的0.96‰(注:根據1993年民政部計劃財務司編《民政統計歷史資料彙編》和《中國統計年鑑》,中國統計出版社2001年版提供的有關資料計算。),約增加了3倍。但國內現有的離婚研究大多隻停留在巨集觀的概念化或定性論述上,較少定量分析和檢驗,尤其缺乏對微觀家庭的婚姻穩定性及其影響機制的定量研究,僅有的個別研究也沒有把婚姻質量列入它們的分析框架,以致微觀研究在一定程度上過高地估計了其他並非主要的影響因素的作用。
  本研究將在我們近期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對前人研究的系統融合,提出一個更為完善的分析框架,從理論層面進一步深化對婚姻穩定性的分析。
    一、理論背景和假設
  (一)婚姻質量作為預測變數
  雖然國內以往的離婚研究很少把婚姻質量作為一個影響變數,但婚姻質量與婚姻離散之間的因果關係卻是顯而易見的(White,1990)。Lewis和Spanier(1979)是首次把婚姻質量和婚姻穩定性聯絡起來進行分析的學者,他們相信,婚姻質量和穩定性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係,即婚姻質量越高,婚姻的穩定性越好。之後的一些經驗研究支援了他們的觀點。Udry(1981)通過對都市已婚白人的調查分析,發現妻子的婚姻幸福感是婚姻變動的最重要的預測變數。Booth等(1986)的研究結果進一步證實,與婚姻較幸福的當事人相比,低幸福感的夫婦在今後3年離婚的可能性大約會高出4至5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婚姻質量對婚姻穩定性的影響程度在不同文化背景地區關非相同。Lewis和Spanier(1979)認為“不能離婚的文化規範,如來自家庭、朋友和教會的壓力等,會提升婚姻質量影響的水平,以致於保證婚姻關係的延續或婚姻的穩定”。而事實上,外在的壓力不是強化而是削弱了婚姻質量對夫妻關係穩定的制約作用(SchummandBugaighis,1985;ThomasandKleber,1981)。
  從中國的國情而言,由於城市和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文化規範存在相當大的地域差異,婚姻主體的生活質量、價值取向和互動模式也有較大的不同,婚姻離散所要付出的經濟、社會和心理代價也明顯不同。由於“好人不離婚,離婚不正經”、“寧拆十座廟,不破一對婚”和“沒媽的孩子象根草”的倫理文化以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生是婆家人,死是婆家鬼”的封建禮教在農村更為根深蒂固,加上經濟資源的匱乏等因素,農村地區的婚姻離合依然主要取決於實際狀況和個人意向以外的社會環境的制約。相反,在中國城市,由於外在的約束日漸消減,婚姻的命運也愈益更多地取決於當事人的感受和自我意願,婚姻質量的決定作用明顯加強。
  (二)婚姻質量作為中介變數
  除了直接預測離婚意向以外,婚姻質量還具有中介作用,也就是其他因素通過婚姻質量間接地對婚姻穩定性起作用。把婚姻質量作為中介因素列入分析框架,不僅能說明所選擇的其他變數如何影響離婚意向,而且還可較為準確和全面地估計這些影響的方向和程度。
  第一,根據成本效益理論,子女數和結婚年數是兩個重要的成本變數,它們都會起到穩定婚姻關係的作用。生育率與離婚之間的相關關係也在許多研究中得到證實(Peters,1986;Canabal,1990;曾毅,1993)。另外,婚姻持續時間越長,當事人投放到婚姻關係上的個人資源越多,婚姻解體的損失越大(Beckeretal,1977)。但強調離婚成本的經濟學者往往忽視了孩子數和結婚年數可能會降低婚姻質量,進而間接地增加婚姻失敗的概率。一些研究發現,婚姻質量與結婚年數、孩子數之間存在著較強的負相關,撫養孩子會降低父母間的互動頻率以及消耗本來可以用於父母自己彼此交流的時間和感情(Feldman,1981;Whiteetal,1986);結婚年數的.負效應在於隨著時間推移而對婚姻的美好理想逐漸消失,特別是日復一日的婚姻生活所產生的邊際效用遞減(Luckey,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