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日記:婚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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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創二18 - 25

婚姻日記:婚姻是什麼

前言

《創世紀》第一章一節至二章三節大致勾勒出神創造萬有的全部過程。第一章三十一節特別強調,當神在第六天完成了一切的創造之後,“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不但是“好”,更是“甚好”(very good)。《創世紀》第二章至二十五節可以說是把神在第六天對人的創造過程,用放大鏡把它放大得更加清楚。五至十七節講到神用塵土造亞當,讓他住在伊甸樂園裡,供應他食物,然後要他侍奉神並且順從神。從十八節到二十三節,我們驚奇地發現,神在這一切之後,覺得還不夠好,於是繼續他的創造使一切變得甚好。這段經文說明了神創造女人以及他設立婚姻制度的原因。二十四和二十五節可以說使《創世紀》的作者受到神的啟示對婚姻關係所作的詮釋。以下我們要分三大段來思想這段經文:十八至二十節講到人遭遇的困境,二十一至二十三節講到神解決的方法,二十四至二十五節則講到婚姻的意義。

人遭遇的困境 (創二18 - 20)

在整個創造的過程中,神先後七次“看著是好的”。然而在他造了亞當之後,卻說那人獨居“不好”。亞當的困境在於他仍然獨居,無法單靠自己完成神對人的計劃。神決定“造一個配偶來幫助他”。然而神沒有立刻採取行動來解決亞當的困境,他讓亞當先為一切的活物命名,而在命名的過程當中,亞當充分體會到神所賜給他管理這些活物的主權。他也更清楚地經歷到,作為一個人,光有權力還不夠,他實在是寂寞。誠如神所說的,他需要配偶的團契和幫助。

“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如果翻得比較完整的話,可以翻成“我要造一個同等於他(equal to him),同時又能配合他(suitable, corresponding to him)、滿足他的欠缺的幫助者。”“幫助者”(helper)這個字在舊約中一共用了十九次,其中十二次是指著神而言(參出十八4;申三十三7; 撒上七12;詩二十2)。而“幫助”這個字有三次在先知書中是指軍事援助(參書一14,十4、6;代上十二17、19、21、22)。換句話說,妻子是丈夫的幫助,一點不表示妻子是弱者、是次等公民。相反的,這一段經文教導我們夫妻是同等的,雙方具有伴偶的關係(companionship)。妻子還可以在丈夫軟弱不足的地方成為他的扶持與幫助。“女人的名字是弱者”這句話顯然與當初神創造女人的心意不符。

神解決的方法(創二21 - 23)

神在指認人的需要以後,並沒有馬上供應他、成全他,反倒讓亞當有機會去感受他的孤寂。神讓所有走獸飛鳥一一在他面前走過。他運用神所給的權柄(參一26、28)給他們命名,卻找不到一個配偶幫助他。當亞當深深體會到自己的孤獨與不足之後,神終於開始了他創造的最高峰。他先讓亞當沉沉地睡得很熟,然後取出他身上的肋骨來造出一個女人。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創二23)這句話是最早被記錄下來的人類口中的話語。在原文當中它也是一首詩,滿了興奮、滿了狂喜,可見英譯本RSV中的兩個字at last……,即“終於……”去感受出來。“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這句話可表達亞當當時的心境。

“骨中的骨,肉中的肉”,這樣的表達在舊約中至少出現了四次(參創二十九14;士九2;撒下五1;撒下十九13、14)。它固然意味著兩者間有骨肉之親的血緣關係,更強調彼此間互相結盟、互相協助、互相支援的關係。換句話說,當亞當說夏娃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的時候,他不僅在強調一個簡單的、生理層面的事實,使他們與其他動物有所區別,更在強調亞當呼應、認同夏娃誠然如神在第二章十八節所說的,是他的夥伴、是他的盟友,是他強有力的幫助。光是如此的認識,就足以革命性地改變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對彼此的角色期望!

婚姻的意義 (創二24、25)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這句話乃是《創世紀》作者對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的詮釋。以下本文將從“理性上的優先”、“意志上的委身”、“身體上的合一”和“感情上的親密”等四個角度來思想這段經文。

一、理性上的優先——人要離開父母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給人的印象是,男人離開父母而在其他地方與妻子另立家庭。但事實上,以色列的婚姻乃是男性家長制,也就是說一個男人婚後繼續住在父親家裡或附近,而女人婚後會離開父母搬到丈夫家裡。“離開”可另譯為“丟棄”(forsake, neglect,abandon,參申十二19,十四27,二十九25,三十一8;書一5)。在聖經的用法中,“離開父母”是個相對而非絕對的用詞,就如同主耶穌所說的:“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恨(愛我勝過)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門徒。”(路十四26)所以“離開父母”這句話的意思表示人一旦結婚,優先次序必須改變,以婚姻為主,但絕不是真的丟棄父母。

在傳統中國的農業社會大家庭中,夫妻感情的好壞親疏是相當次要的。一個結婚男子所扮演的兒子/父親角色,比他做丈夫的角色來得重要。同樣的,一個結婚女子所扮演的媳婦/母親角色,比她做妻子的角色來得重要。婚姻的主要功能在於傳宗接代、奉養父母、服侍夫家和增加生產等,無怪乎孝道在整個中國文化中有其非常獨特而重要的地位。也是因著這種傳統的影響,今天在華人的婚姻裡,仍有因為父母與配偶相處不來的緣故而離婚的。西方社會中離婚的比率固然比華人高出許多,但以此為離婚的主要理由幾乎不存在。而近代工業革命及所帶來的知識爆炸、遷移頻繁、小家庭制度的興起、擇偶自由及社會福利提高的現象下,整個家庭的主要功能逐漸偏重於感情上的需要,人不再需要依賴父母傳授技能與產業,也不全然需要養兒防老。長期來說,親子關係的重要性也逐漸次於婚姻關係。

從表面上看來,當神設立婚姻時所規定的第一個原則“人要離開父母”,一直要到近代社會才有落實的可能。然而,過去數十年來家庭研究與輔導經驗累積的結果,卻發現“離開父母”有其更深一層的意義。它並不是全然贊成小家庭制度,也不是說父母與配偶有爭執時,就自然而然地站在配偶這一邊,其深層的意義似乎在於人要超越父母的影響而在心理上長大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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