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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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與核算 步驟:
  (1)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採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貸方,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瞭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2)簽發匯票。
  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解訖通知聯,由收款人開戶銀行收取票款時隨報單寄給承兌行,承兌行作付出傳票附件;第四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備註: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籤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交易合同編號等內容,並在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籤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3)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後,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填制“銀行承兌協議”,並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一式三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後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銀行承兌協議的基本格式(略)
  (4)支付手續費。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進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千分之一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付款單位按規定向銀行支付手續費時,應填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5)寄交銀行承兌匯票。
付款單位按照交易合同規定,向供貨方購貨,將經過銀行承兌後的'匯票第二聯、第三聯寄交收款單位,以便收款單位到期收款或背書轉讓。付款單位寄交匯票後,編制轉賬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材料採購或商品採購
    貸:應付票據
  出納員在寄交匯票時,應同時登記“應付票據備查簿”,逐項登記發出票據的種類(銀行承兌匯票)、交易合同號、票據編號、簽發日期、到期日期、收款單位及匯票金額等內容。
  收款單位財務部門收到付款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時,應按規定編制轉賬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票據
    貸: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款單位出納員據此登記“應收票據備查簿”,逐項填寫備查簿中匯票種類(銀行承兌匯票)、交易合同號、票據編號、簽發日期、到期日期、票面金額、付款單位、承兌單位等有關內容。
  (6)交存票款。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承兌申請人即付款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地交存其開戶銀行(即承兌銀行),以便承兌銀行於匯票到期日將款項劃撥給收款單位或貼現銀行。付款單位財務部門應經常檢查專類保管的銀行承兌協議和“應付票據備查簿”‘及時將應付票款足額交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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