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民事訴權的性質

才智咖 人氣:2.46W
淺論民事訴權的性質
摘要:民事訴權作為民事訴訟法學中重要的理論基石,指導整個訴訟程式的啟動、設定、運作,體現在一審、二審乃至再審的整個訴訟過程的始終。訴權是當事人向法院請求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和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權利,因非訴權是連線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之間橋樑的一種基本權利。針對民事訴權的性質展開論證,提出民事訴權屬於憲法性權利、程式上的請求權、類似債的請求權等性質。
  關鍵詞:民事訴權;請求權;民事訴訟
  
  民事訴權的概念起源於羅馬法中的actio,而現代意義上的訴權則在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產生後才出現,學者們對訴權深進研究也只有100多年曆史。固然說訴權源於羅馬法,但在古羅馬時代,它只不過是根據不同性質的案件採取的不同訴訟形式,只具有開始訴訟的效能的含義,並沒有實質上的賦予權利人有何種訴訟地位。
  
  一、民事訴權是憲法性權利
  
  自然法觀念孕育階段,民眾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中便包含著一個重要原則:當事人具有提起訴訟的權利(nemo judex sine actore)。隨著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建立和西方法治的發展,訴權被很多國家確立為公民基本憲法權利之一。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其第5條和第6條規定民眾享有接受裁判、第7條規定民眾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接受陪審裁判的訴訟權保障。第174條關於正當程式、同等保護的條款蘊涵著當事人司法救濟的的內容。基於二戰期間人權被漠視與任意踐踏的殘酷現實,現代國家,尤其是德、日、意等國特別注重對人基本權利的保護,訴權理論也得到了進一步發展。日本新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中包含了對民眾訴權的保障,日本國憲法第32條規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審判的權利不得剝奪。”日本國憲法非常明確地對一般的接近法院的權利予以補充規定(第76條):一切審判權回於依法設立的法院,任何組織或行政機構皆不享有終審權。美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國民的司法救濟權。但是美國憲法第3條,規定了可由聯邦法院進行判決的案件或爭議的三個條件。只要某個案件或爭議具備這三個條件,就可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以此間接地規定了國民的司法救濟權。義大利憲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為保護其權利和正當利益,皆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義大利憲法也作出了一些補充性規定,如“任何人皆有權獲得由法律預先設立的自然(natural)法官的審判”(第25條第1款)。德國憲法對訴權未作出一般的明確規定,但其第19條第4款規定,“如權利遭受公共機構侵犯,任何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訴權是一種程式上的請求權
  
  1.訴權必須在民事訴訟程式中,依靠於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保障才能實現
  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門機關,在訴訟中依法享有訴訟上的審判職權和承擔訴訟義務,按照法定程式和方式進行訴訟活動,擔負著組織、領導、主持、指揮訴訟程序,對案件做出實體判決,並決定各種程式事項的權力。當事人則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的另外一方,固然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存在著多個關係,但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關係是基本的、主要的。當事人通過行使訴權為法院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契機和條件。原告起訴,法院審查以為符正當定條件,決定受理,這就開始了原告與法院之間的訴訟關係;法院在法定期間內將起訴狀副本投遞給被告,又產生了法院同被告之間的訴訟關係[1]。當事人的訴權構成其在訴訟中的自主地實施自己行為的根據,也是當事人雙方在訴訟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內容。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訴權與審判權互對應,共同作用,推動著程式發展,促進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沒有訴權,審判權便失往存在意義。沒有審判權,訴權無法行使。但二者又體現一定的矛盾性,在權利分析上,此長彼消、此大彼小。在二者關係上,正是訴權使得審判權得以啟動、行使,兩者一起構成了訴訟,而訴訟則使得司法權由靜態轉為動態,成為法律實施的終極保障。審判權與訴權的關係體現在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