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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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夫妻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的契約性、婚姻的倫理性和道德的法律化為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理論基礎。目前,我國關於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司法適用不統一,影響了法治的統一和司法公正,亟需從立法上對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作出明確規定。

簡析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論文關鍵詞 夫妻忠誠協議 法律效力 理論基礎

一、問題的提出

2001年,我國對實施了20年的婚姻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實踐中,有些夫妻據此簽訂所謂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互相忠誠,並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2002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了一起因夫妻忠誠協議引發的賠償案件。該案中,妻子賈某和丈夫曾某簽訂協議約定,如果一方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必須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後不久,賈某就發現丈夫曾某與其他異性有染。在之後的離婚訴訟中,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要求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支援了賈某的訴訟請求。該案是《婚姻法》修改後,人民法院作出的全國首例關於夫妻忠誠協議的判決,由此也引發了理論界關於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的爭論。而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待夫妻忠誠協議的態度也大相徑庭。支援夫妻忠誠協議者有之,否認夫妻忠誠協議,駁回訴訟請求的也並不鮮見。司法適用的不統一,已經嚴重影響了法治的統一和司法公正。可見,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問題,其意義已不止於理論上的探討,而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同案不同判”的一個現實問題。

二、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的爭論

我國現行法律對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並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此主要有有效說和無效說兩種觀點。

有效說認為,夫妻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理由是:其一,婚姻是男女雙方為共同生活目的依法結成的以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內容的一種民事契約。夫妻互相忠實屬於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當然義務。其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因此,夫妻忠誠義務不是一種道德義務,而是一種法律義務。其三,只要夫妻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應當認定為有效。其四,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夫妻忠誠協議中對違約責任的約定,實質上是夫妻雙方就財產處理所作的約定,是有效的。

無效說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主要理由是:其一,我國婚姻法雖然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但這僅僅是倡導性條款,夫妻忠誠義務不是一種法律義務,而是一種道德義務。其二,夫妻忠誠協議是基於夫妻關係合法身份而簽訂的協議,而夫妻的身份權具有法定性,不能由雙方進行約定。其三,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夫妻忠誠協議中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本質上違反了憲法規定。其四,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而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夫妻忠誠協議所引起的違約責任沒有合同法依據。

除上述兩種主要觀點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中包括了兩個法律關係,一是精神給付,一是賠償給付。在夫妻忠誠協議的.兩個法律關係中,第二個法律關係為財產賠償給付關係時,協議應當有效。在夫妻忠誠協議的第二個法律關係為身份或精神給付關係時,只要該忠誠協議是在意思自由的基礎上訂立,只要不產生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後果,或者違反公序良俗時,其效力就應該得到肯定。

三、承認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的理論基礎

1.婚姻的契約性。契約是由於雙方意思一致而產生相互間法律關係的一種約定。契約的本質在於:以協議定權義,人們的權利義務不是由身份決定的,而是由人們之間契約達成的協議決定的;以意思自治為圭臬,自己是自身的主宰,一個人的一切都是由其自身造成的;以平等為基礎,契約是主體平等、權義平等,沒有平等就沒有契約。歐洲中世紀婚姻還俗運動之後,近代資產階級學者本著自由、平等的精神,開始用契約理論解釋婚姻關係。康德在其《道德的形而上學》一書中就認為,婚姻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異性以彼此的性特長為基礎的終生互動佔有。後代學者進一步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為了共同的經濟利益而自願終身結合、互為伴侶、彼此提供性的滿足和經濟上的幫助以及生兒育女的契約。從法律角度而言,婚姻契約說反映了婚姻的本質,因而為很多國家立法所接受。1791年的法國憲法正式確認了婚姻契約說,在第七條規定,法律只承認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1804年法國民法典直接規定,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此後,西方主要國家在民法、婚姻法中也都做了類似規定,婚姻契約自由逐漸成為普遍公認的原則。依婚姻契約的精神,男女雙方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框架內,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有權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有關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是婚姻契約的一種具體體現,它是夫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應當互相忠誠及其違約後果達成的一種協議。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對婚姻利益、對性的忠誠的維護與追求。實定法中必須承認合同是一種有效的法律上的行為,如果合同或其他法律行為的內容違反法律禁令,或者違反善良風俗,法律制度就不承認其效力。因此,只要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其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該協議就應具有法律效力。

2.婚姻的倫理性。婚姻的倫理性源於親屬身份關係的人倫性。人一出生便處於特定的親屬身份關係當中,他們之間便形成了人倫秩序:輩分的確定、兩性的禁忌、供養的義務等等。黑格爾從哲學視角剖析了婚姻倫理性,認為愛是自然形式的倫理,是兩個人在彼此身上得到承認並發現自己,與對方合為一體;婚姻的本質是倫理關係,是夫妻雙方與婚姻倫理實體之間“單一物與普遍物的統一”;婚姻基礎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一夫一妻制和婚禮儀式是婚姻倫理性的要求和體現。

婚姻的倫理性表明,婚姻不僅僅是愛情,也不僅僅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倫理反對婚外戀、等反倫理性的行為。而夫妻忠誠協議正是對婚姻倫理的維護,對反婚姻倫理行為的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