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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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三方協議是由學校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從法律性質上講,“三方協議”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預約”,原則上適用我國民法和合同法,不受《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約束。當然,三方協議的簽訂過程中也不能違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就業政策,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將按照民法相應條款追究其違約責任。其次,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達用人單位報到後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應與畢業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正式確定勞動關係。

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形象的說,三方協議類似於“婚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於“夫妻協定”。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前,用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後”生活如何安排,應由“夫妻協定”明確。另外,雙方參與主體不同,三方協議的主體為畢業生、學校和用人單位,本案中為小張、山東某高校及該房產公司,而在勞動合同簽訂後,學校將脫離三方關係,參與雙方僅為小張和房產公司。再次,主體地位不同,三方協議中主體是平等主體,處於平等法律地位,而勞動合同中勞資雙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點,在勞動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中處於不平等地位。最後,適用的`法律不同,前者適用民法和合同法,而後者使用《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方面的法律規定。因此,三方協議並不等同於勞動合同,簽訂了用工協議也並不意味著畢業生與企業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真正勞動關係的建立從畢業生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後開始。畢業生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應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根據《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該房產公司應該支付小張自2010年6月18日至2011年3月份的雙倍工資。

謹慎對待三方協議,需要注意的問題如下:

1.正確區分協議期、試用期和見習期這三個時期,這直接關係到畢業生的權益維護。

協議期: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一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或者雙方終止協議為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

試用期:主要針對勞動合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後。過去一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

合同中約定了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個月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3.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它與單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稱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4.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有1個月或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5.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確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指定高額違約金,以此約束學生。學生可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6.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於“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7.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蓋章。

對於違約現象,協議中寫明為“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協議,一方解除協議不當或違反本協議條款規定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__元”。學生要明白,不能把違約當兒戲,一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並會影響自己的誠信記錄。用人單位對手持多份協議、“身在曹營心在漢”的學生是相當忌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