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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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三方協議的有效期

本人2007年7月畢業,與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單位負責解決戶口,來單位工作幾個月後,發現環境不理想。如果明年想離開現在的單位,算違約嗎?有1年的見習期。 三方的備註裡單位提到違約金,但是據我瞭解,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那麼單位要求交違約金是不是不合法? 1、你提到的應該是應屆畢業生就業協議(你、學校、企業三方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該協議的有效期終於到企業報到時止。因此,在你認為簽約單位並不理想,並在又有另外一家單位同意接受你,且簽約單位同意將三方協議退還給你,對你來說是特大利好訊息。因為通常情況下是要追究違約責任的,要你三五千違約金也不為過。

2、在新接收單位沒有人事部門,無法受理你的檔案時,你的檔案是可以暫時由單位所在地人才中心代管的。當然能夠有接收單位出具接收函或其他證明,人才中心接受你的檔案會更順利。

3、三方協議只是分配意向,純粹是為畢業時有接收單位,以保證工作有著落而做的提前性工作。從你談到的原簽約單位同意退回三方協議分析,你似乎並未畢業。如果你確有把握無需再簽署新的三方協議,新單位一定會接收你,那麼你可以不再簽署新的協議,否則,還是籤個協議,增加點保險係數為好。

至於你所說的“幹部等級”,應該是指幹部身份,只要是經過國家正式分配,且經過了必要的見習期,幹部身份是跑不了的,與三方協議無關。

拓展閱讀:三方協議的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二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可達六個月,但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時(不到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一天之差,試用期可相差四個月,用人單位可選擇合適的合同期限,來決定符合企業利益的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