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持票人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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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作為一種支付工具,在現代社會中具有廣泛的應用性,其在流轉中的快捷、高效,決定了票據權利在票據制度中佔有重要地位。票據權利的實現是持票人獲得票據的根本目的,在一定意義上,票據法上一系列制度都是圍繞票據權利構建的。

論持票人票據權利

一、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含義

我國《票據法》第4條第4款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是票據關係中票據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它是基於特定的票據行為產生後,就與票據同時存在,不佔有票據就不能行使票據權利。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離開了票據就無所謂票據權利。因此,票據權利在法理上又稱為票據上的權利。

二、持票人票據權利的特徵

(一)持票人票據權利是完全的金錢性雙重請求權

完全的金錢性是指票據權利只能是金錢權利。它不同於普通債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 其特殊性表現在:(1)普通債權的標的既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還可發生標的轉換現象 2;票據權利的標的只能是金錢,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額之給付為標的,不能有任何變通。(2) 票據權利為無因金錢債權, 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人既無說明的義務,票據債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而必須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此外,票據權利的無因性還表現在,票據權利的轉讓與一般民事權利的轉讓不同,票據權利轉讓時,不必通知債務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權利轉讓時,債權人必須將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生效。(3)普通金錢債權僅有一次請求權,而票據金錢債權卻有二次請求權,當第一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時,持票人還可以行使第二次請求權即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是固定性的權利

票據權利的固定性是指票據權利的內容從出票人簽發票據並交付持票人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就以票據所記載的文義為準。對於票據的記載金額不得擴大或縮小,否則票據行為的前手與後手之間,將無法負連帶責任。

(三)持票人票據權利是單一性的權利

對同一票據來說,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單一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一票一主,即一個票據只能有一個持有人,但該持有人可以是共有人;(2)是同一票據上的權利不能分割。如票據權利不能為部分轉讓,不能同時轉讓給兩個以上的被背書人等。

三、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分類

合法持票人作為票據上的權利人,當然享有票據權利。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票據權利作不同的分類:

(一)依據票據法理論分類

票據權利可分為主票據權利、從票據權利和輔助票據權利。

1、主票據權利

主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依據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主票據權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請求權,一般包括:持票人對匯票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對銀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請求權。

2、從票據權利

從票據權利,是指在主票據權利未能實現時,即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的,票據持票人對從債務人所享有的,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從票據權利包括追索權和再追索權。從票據權利以主票據權利的未能實現為其行使的前提條件。

3、輔助票據權利

輔助票據權利,是指與支付票據金額的目的直接有關的權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對參加承兌的參加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對參加付款保證人的付款請求權。輔助票據權利雖然與請求支付票據金額有直接聯絡,但是,其目的在於維持票據的信用,所以它並不是票據上固有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票據法》只規定了主票據權利與從票據權利,而未規定輔助票據權利。

(二)依據票據法規定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