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經濟師考試考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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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經濟師考試考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優點

(1)把國家對國有資產的監督職能與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分開。國有產權的監督職能應由設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屬國有產權監督的專門機構行使,這與由人大之下的機構來實行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職能存在著根本區別,因為全國人大之下的國有資產的監督機構只要依法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並不需要像所有者那樣要干預國有公司的治理結構,而依法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與全國人大是立法機構和權力機構的效能相符合,這是其職能所在。國有產權的行政管理職能則由國務院的專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

(2)把政府的一般行政管理職能與政府的國有產權管理職能分開;

(3)把政府部門行使國有產權管理職能與國有產權的經營職能分開。(組建國有投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

(4)國有資產控股公司成立後,國有企業原來的行業主管部門成為不具有經營性的職能部門,只存在對本行業的業務的指導和管理。對原來部門的國有企業保護的現象也不再發生,從而保證了競爭性行業的'公平競爭。從一定程度上看,國有企業在同行業中收集資訊的費用將增加,市場交易的成本上升,但從長遠來說,有利於提高我國的國有資本在市場競爭中收集相關資訊的能力,培育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按照上述特點構架的國有產權監督、管理和經營體系,在巨集觀層次上形成了國有產權的組織體系。隸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國有產權監督機構將對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國有控股公司或國有投資公司行使監督職能;隸屬於各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將對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投資公司進行行政管理,並解決了眾多行政部門同時多頭管理國有資產卻又不負責任的問題。國有控股公司或國有投資公司是介於國有資產的唯一所有權主體和眾多分散的國有企業之間的“中觀”經營性實體,它將在國有產權監督機構的監督和國資委的行政管理之下獨立開展資產經營活動。第一層次的國有控股公司或國有投資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或用國有資產參股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第二層次的國有控股公司或國有投資公司將以國有資本經營為己任,以追求國有資產保值為目標。總之,建立以監督、管理和經營相互獨立、相互分開的國有產權體系,從理論上明確了國有資本所有權主體,解決了國有資本所有者主體缺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