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主體的初級經濟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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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主體的初級經濟考點

一、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2.分類: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非法人組織(最典型的是合夥)

二、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1.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止。

2.民事行為能力,分為3種情況: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3.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承擔監護職責的人為監護人。

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法定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是配偶。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和順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5.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