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工工資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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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的工資得到了保障,他們才會安心工作。下面小編整理了保障民工工資承諾書,供大家參考,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保障民工工資承諾書

保障民工工資承諾書

為了保證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民工工資,本公司鄭重承諾在建各種專案合同工程,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合同要求支付民工工資,保障民工工資,現承諾如下:

1、 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關於民工工資的有關規定。

2、 按照《勞動法》規定僱傭和使用民工,工資將及時如數發給民工。

3、 我公司勞務班組僱傭民工的將要求各班組按照規定簽訂用工合同,並負責督促其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結付民工工資。

4、 按照勞動法規定僱傭和使用民工工資將直接發放給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

5、 我公司對民工工資的支付負直接責任,全面負責與之形成勞務關係的民工的用工管理。

6、 我公司在民工進場後10內建立進場民工花名冊,其中包含進場民工個人詳細資訊、進場時間、從事工種、所在班組等資料,隨冊附進場民工身份證,勞動合同、技術專業證書等相關材料,隨時掌握進場民工的數量。我公司專案負責人直接管理施工現場的民工,不得通過包工頭、帶班長等代管。

7、 我公司民工工資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設單位監督管理,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就民工工資的支付作出約定,我公司按建設單位提供的規範文字簽訂保障民工工資發放工作的承諾書。我公司若有違反合同約定中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條款及承諾書中條款的行為,全部責任由我公司承擔,並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對建設單位負責。

8、 如果發生違反規定拖欠或剋扣民工工資行為造成民工上訪,本公司願意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和決定。

9、 我公司相關人員積極配合承包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發放的各項工作,協調各方面關係,及時按承包方要求送交各項資料。

  承諾單位: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專案負責人:

  201 年 月 日

農民工的基本權利

 1.農村勞動者外出務工,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卡

2.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3.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4.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5.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等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具體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7.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並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是:(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安排加點的,支付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的工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300%的工資。

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8.建築業企業應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頒佈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建築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專案、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週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物件、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9.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10.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

11.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12.勞動者不必履行無效的勞動合同

13.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

14.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後至終止前這段時期內,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或雙方提出,而提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

(1)《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內的;

第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並且規定,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與此同時,為保護處於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的特定權益,《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6.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17.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8.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益

19.企業違法分包工程的,應承擔用人主體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9號)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築領域工程專案部、專案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0。農民工有權參加工傷保險

21。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認定為工傷

22。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3。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鑑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標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4。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依法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減少其原工資福利待遇

26。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是指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補助的費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7。農民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以選擇長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28。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得主動提出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29。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等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32.非法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也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勞動能力鑑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死亡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3.用人單位應依法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等規定:(1)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以上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週期內,具體某一天、某一週等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等,但是,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週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3)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4.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加班加點,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一般分為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和非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兩種形式。

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由於生產經營需要;(2)必須與工會協商;(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非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是指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受正常情況下的限制而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加班加點和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加點或在法定節日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