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設立時的法律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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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夥企業設立時的法律風險防範,歡迎大家分享!

合夥企業設立時的法律風險防範

在設立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合夥人的選擇。

因合夥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夥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選擇合夥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夥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夥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2、合夥協議的簽訂。

由於各合夥人都比較互相信任,加之企業設立之初對企業前景看好,對風險估計不足,有的合夥企業根本就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只是口頭約定,這樣一旦發生糾紛,自己的合法很難得到全面保障;有是雖有合夥協議,但事項約定不明,也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夥企業合夥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夥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由各合夥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4、有合夥企業名稱

合夥人在成立合夥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夥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夥企業的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