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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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合同訂立中的可能存在法律風險,主要是因為合同主體不適格、合同條款簽訂的不嚴謹、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而潛在的法律風險。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帶來本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合同

 一、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因為合同主體不適格、合同條款簽訂的不嚴謹、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而潛在的法律風險。應從以下幾點做好審查:

(一)合同簽訂前的合作方審查:瞭解合作物件的基本情況,有助於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採取相應的對策,避免風險的發生。

1、瞭解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留存合作方營業執照影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瞭解這些資訊有利於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時,當出現糾紛的時候,有利於我方的訴訟和法院的執行。

2、審查合作方有無簽約資格。我國法律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沒有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定的業務,如果我方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合同將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儘可能對合作方進行實地考察,或者委託專業調查機構、律師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

(二)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

公司訂立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以外的形式,往往難以舉證,責任無法確定,只有書面形式的證據最容易提供、效力最高。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於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重要合同建議由律師起草或審查。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1、規格條款:對於多規格產品尤其要注意。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瞭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質量標準條款: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並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

3、包裝條款:對於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4、交付方式條款(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係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儘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後,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有些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

5、付款條款: 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稜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6、違約責任條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擬,則應當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

7、爭議處理條款:約定訴訟管轄地,爭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訴。訴訟管轄地的約定要明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8、在這裡特別提醒!貨物所有權約定條款的運用。約定了貨物的所有權仍歸我方的情況下,我方可以基於物權而擁有請求返還,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

9、對於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特別注意:要應勢而變,不可以不加審查地完全適當其條款。

(三)簽訂時的注意事項

1、合作方應加蓋其單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經辦人應提供加蓋了其單位公章的簽約授權委託書。

2、加蓋的公章應清晰可辨。

3、合同文字經過修改的,應由雙方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確認。

4、爭取取得合作方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四)擔保合同:為了防範風險,在與信用狀況、履約能力不確定或較差的合作方簽訂合同的時候,應儘量取得對方提供的擔保。關於擔保合同我們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擔保合同的當事人:擔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財產不可以用於提供擔保?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擔保法關於該款有除外規定),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醒:我國法律對某些財產的抵押規定必須經過登記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

3、哪些人不可以做為保證擔保的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的範圍內提供保證。

4、定金條款: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於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