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出臺“一掃前弊” 允許開辦“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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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金可以分期繳納

新公司法出臺“一掃前弊” 允許開辦“一人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3萬,股份有限公司降至500萬

●無形資產出資比例可達註冊資本的七成

●公司對外投資額度取消限制

●大部分在職員工也能參與投資組建企業

●大股東擅自做的決定,成為無效操作

●公司合併分立次數不受限,程式大大簡化

●消除所有制歧視,實現無差別准入

溫州網訊 為了讓溫州企業將新《公司法》所賦予的法律資源運用到極致,市工商局昨天下午召開貫徹新《公司法》實務公示會,公佈了20條貫徹實施新《公司法》的政策措施(以下簡稱“20條”)。

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說,“20條”充分結合了溫州經濟的執行和結構特點,特別是民間資本充裕、民營經濟發達的經濟特色,目標直指當前熱點問題,企業最關心、最有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與新《公司法》相仿,“20條”從降低准入門檻、消除所有制差別、保護企業自治權利等方面提出了重大決策。不同的是,“20條”的政策更為細化和直觀,極富溫州特色。目前,我國實施的`仍是1993年出臺的第一部《公司法》,而當時的立法理念、立法技術制度設計,現在來說都已經越來越顯得滯後。在此背景下,新《公司法》的出臺被譽為“一場及時雨”,“一掃前弊”。

註冊公司門檻降低

根據現行《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如服務性公司最低為10萬元,這讓不少想開公司、但苦於資金不夠的市民望而卻步。而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的門檻降低到3萬元,也就是說,註冊資本是10萬元,首付不得低於3萬元,而且必須是貨幣出資。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由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凡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另行規定的,不得擅自提高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允許公司投資註冊資本分五年繳足。允許以公司股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商標、商號等具有可評估性、可轉讓性的財產出資。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允許其比例最高可達註冊資本總額70%.一人也可成立公司“一人公司”首次被賦予合法地位,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從新出臺的“20條”來看,凡符合股東資格的自然人、企業法人、社團法人、事業法人等,均允許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

據瞭解,修訂前的《公司法》只承認兩個以上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一個自然人以前只能開辦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這兩種非公司法人的經濟實體。“一人公司”得到允許之後,將增加投資人的機會。

在職員工能辦企業

針對我市民間資金充裕、投資慾望濃厚的特點,“20條”充分鼓勵投資,把市場準入門開得更大。而以往經常為人爭議的“在職員工辦企業”,在新法及“20條”中正式獲得認可,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及法律,大部分人都可以在正常職業之外,“下海”探探水。

政策明示,凡依法符合出資條件的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均允許投資設立公司。除、現役軍人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外,允許在職員工參與投資組建公司制企業。

所有企業受到普惠

新《公司法》消除了市場主體准入上的所有制差別,包括消除准入行業、准入型別、資本市場準入的所有制差別。“20條”將這種無差別待遇進一步明確下來,這些條款包括:消除准入條件的所有制差別。對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公司,在名稱取冠、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方式、股東人數限制、股東資格、住所及登記程式方面都按同一標準進行註冊登記;消除特殊行業准入的所有制差別;消除准入型別的所有制差別,允許民營資本投資設立各類公司或者參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登記上享有與國有資本的同等待遇;鼓勵各類主體以發起設立、變更設立、改制設立等多種形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向國家證監會申報上市發行股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最少人數由五人降低為二人,並對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直接登記制。

市工商局有關人士說,以上條款特別針對溫州民營經濟發達的實際制定,重視對民營經濟的培育和發展。相當於取消了國有企業的待遇,使所有企業受到無差別待遇。

小股東權益受保障

現實生活中,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也不允許中小股東查閱公司財務狀況,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針對以上情況,“20條”規定,對大股東未按法律、行政法規或章程規定,剝奪中小股東知情權、表決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依法不認可其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性。對中小股東依法要求退股的,允許公司回購股權並辦理減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