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中外合資企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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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一般章程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新辦中外合資企業章程,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新辦中外合資企業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依據(以下簡稱甲方)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共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的合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稱為:

(中文)(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英文)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第三條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

第四條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第二章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合營公司的宗旨為:

第七條合營公司經營範圍為:

第八條合營公司初期的生產規模為:年產

第九條合營公司的產品直接外銷比例為,餘下的在國內市場銷售。外銷產品由方負責銷售。若合營公司直接銷售的價格高於方銷售價格時,合營公司可直接銷售。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投資總額為萬美元,註冊資本為萬美元。

第十一條合營各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佔註冊資本的,以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佔註冊資本的,以

人民幣與美元的折算按收到出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匯率計算。

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現金、現匯匯入合營公司帳戶後統一使用。

合營一方出資以實物作價投入,其價格、質量等須得到合營另一方的認可。

第十二條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營雙方繳付出資額後,經合營公司聘請的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後,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註冊資本數額。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五條合營任何一方如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後,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應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到原登記註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如下:

1.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階職員;

2.決定和審批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貸款等);

3.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4.通過合營公司重要規章制度

5.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6.修改合營公司章程;

7.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併;

8.討論決定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9.負責合營公司中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10.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方委派,副董事長名,由方委派。

第二十一條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過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開。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人數少於人,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合營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審查通過:

1.合營公司

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延期、中止、解散;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併;

對其它事項,可採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三十條董事長以及董事長授權的副董事長或董事,有權監督、檢查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但不得干預總經理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設部、部、部等個部門。

第三十二條合營公司總經理,由方推薦,副總經理人,由方推薦。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經總經理委託可代理先行使總經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任期三年,經繼續推薦,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任,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階職員。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實職,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只代表合營公司工作,不得代表合營的任何一方。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階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六十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均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方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以實際發生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匯率計算。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採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複式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財務部應在每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表,經總經理稽核簽字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註冊會計師查閱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條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確定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加速折舊需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九條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裡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中每年提取儲備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提取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合營公司經營情況討論確定。

第五十條合營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一條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佈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二條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三條合營公司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收、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勞動爭議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四條合營公司所需職工,應首先擇優錄用甲方推薦的原有職工,如人員不能滿足需求,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勞動計劃,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後,由合營公司向社會公開招收、擇優錄用,招收的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第五十五條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視其違紀情節給予敬告、記過、降薪和開除的處分。

對職工的處分決定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職工的福利及待遇,按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規定,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確定,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應適時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七條職工的編制、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五十八條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九條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的代表,其職責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娛、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各項生產任務。

第六十條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指導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一條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向合營公司董事會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二條合營公司工會參與調解職工與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三條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中方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中止、清算

第六十四條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才能延長,並應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註冊機關辦理延

期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經董事會決定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七條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並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提前終止合營。

第六十八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式,組成清算委員會,依法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九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審查通過後執行,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七十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合營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一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有財產的清算收入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二條清算債務的清償順序為:

1.合營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及保險福利費用等;

2.合營公司應繳國家的稅金以及其它款項;

3.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有擔保債務;

4.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其它債務。

在同一順序內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第七十三條清算終了,合營公司的資產淨額或剩餘財產超過註冊資本與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之和的部分,視同利潤,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四條清算結束後,合營公司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併到原登記註冊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五條合營公司終止後,其各種帳冊由甲方儲存。

 第十一章規章度制

第七十六條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責;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會計制度;

7.合營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委託的審批機關批准後方能生效,修改時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